契税的计税基础是什么?

188 2024-03-11 12:42

一、契税的计税基础是什么?

1、按交易量价格测算

买房者在购房时,房屋的卖价是历经彼此商讨谈妥的,随后再载入到合同书中,税务局以交易量价格为据立即记税。这类定价方法,关键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售卖、房屋交易。

2、依据销售市场价格测算

房地产商拿地的价格及其房屋的价格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一样的時间拿会依据那时候的时事热点有一定的跌涨。该地区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时,定价根据只有是销售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固定资产原值。

3、根据土地、房屋交换价差定额税

伴随着现如今二手房交易销售市场的做生意愈来愈受欢迎,契税的计税基础还会继续依据土地、房屋交换价差定额税。例如A房价格三十万元,B房价格四十万元,A、B两室交换,契税的测算,当然是两室差值,即十万元,同样,土地使用权交换,还要根据差值。等额本息交换时,差值为零,代表着,交换彼此均免缴契税。

4、依照土地盈利定价

契税的计税基础依照土地盈利定价的状况不经常出现,可是都不意味着着沒有这类状况。假定国家以划转方法,把甲企业土地使用权给了乙企业,三年后,经批准,乙企业把该土地出让,那么,乙就需要补缴契税,缴税根据便是土地盈利,即乙企业转让土地应用的个人所得。

买房契税征收率推行3%~5%的力度,推行力度征收率是充分考虑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区别很大的具体情况。因而,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能够在3%~5%的力度征收率要求范畴内,依照该地域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残障金的计税基础是什么?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三、为什么计税基础为0啊?

开发支出3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甲公司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税前加计扣除(即按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的150%扣除)。也就是说,相应的开发成本在申请时,计税已经全部予以抵扣了.所以在年末计税时,其计税基础为0,相应的产生225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

四、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什么意思?

计税基础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金额。分为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 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五、股权转让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

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六、负债的计税基础怎么理解,通俗简单?

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税。与账面价值的关系式为

负债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将来负债在兑付时允许扣税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站在税法的角度看未来有没有负债,就是未来能不能往费用里记,如果可以往费用里记就是没有负债,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0。

会计上对于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多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形成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扩展资料

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理解以举例说明:

【举例】2014年12月31日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100万元,2015年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1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质量保证费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七、怎么理解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

1、“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股份支付"等项目,在实际发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2、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销售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

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它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债券、股票、基金、权证和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下面以股票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进行处理。

[例1]A公司2007年4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买价10元,其中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1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900000

应收股利——B公司    1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在税务处理上,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都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在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时: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除了购买价款外,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费用,但不应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

[例2]承例1,A公司购入B公司100万股股票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股票的成本为910万元,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910万元,在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33%=3.3(万元),递延所得税为-3.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3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00

从会计处理来看,交易费用10万元抵减了当期利润,但税法不允许这笔费用在税前列支;故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从纳税申报看,因税法规定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关的交易费用只有待该股票转让时才可与其成本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的交易费用1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不需填入。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会计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例3]承例2,假设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0万元并存入银行;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发放下半年现金股利15万元,A公司于10月2日收到并存入银行(若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

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B公司 100000

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公司 150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0

2007年10月2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收股利——B公司 150000

(二)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前实现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因此,A企业取得的两笔现金股利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与未来的应纳所得税无关,应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费用。由于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当期都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与税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处理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根据22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4]承例1,若2007年9月31日,A该公司购入的B公司100万股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改变其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在处置时税前扣除。由于股票公允价值上升,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3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发生变动必定会影响当期损益,但不会影响当期的所得税申报,它只是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例5]承例4,2007年10月10日,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万股全部售出,售价为1050万元。则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5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投资收益   500000

同时,转出2007年9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置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零,暂时性差异消失,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应予以转回。所以:

应纳税所得额=10500000-9000000=15000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65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6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3000

纳税申报处理: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将1050万元直接填入第三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将i000万元直接填入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总之,无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增加还是减少,计入会计利润的投资收益都是140万元,又因为A企业2007年分回的股利25万元已在当期缴纳了所得税,所以出售当期只需申报115万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再将以前的暂时性差异转回即可。

九、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各是什么?

 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  一般情况下,税法认定的资产取得成本为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可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a)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b),即a-b。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税。与账面价值的关系式为  负债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将来负债在兑付时允许扣税的金额

十、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如何确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 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3 条第1 项和第2 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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