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不予注册的情形有
【答案】:A、B、D
不予注册的情况: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裤歼枯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④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改如务胡洞的其他情形的(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二、执业药师资格证必须注册吗 谁都可以注册吗
执业药师证书不一样非要注册,但是一定要注册后才能开始执业,如果你不想执业,那也可以不注册,大部分考取执业药师证书还是为了执业的,所以我建议拿到资格后乎搜第一时间完成注册。
执业药师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注册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执业药师什么条件不能注册 有下列情况之一散棚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所需什么资料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信息以后,打印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3、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复印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4、《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单位冲顷则公章)。
5、《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6、《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从上次注册证生效时间往后推年份)。
在进行变更注册前,需要将这些材料根据要求准备妥当。
三、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是
【答案】:C
不予注册的情形哪伍: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李渗或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喊告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等。
四、哪些行为不能注册执业药师?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布了新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要加强监督检查。
该《办法》指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同时,执业单位、执业药师和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办法》梳理发现,注册执业药师,这几类行为千万别碰。
具体如下:
第一,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前耐芦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2、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
3、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4、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5、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
官方还公布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要注意一些不予注册的情况,详情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慧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新增)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变动,此前为两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亩衡(新增)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新增)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变动,删除“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该项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一凯岩)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新增)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变动,此前为两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新增)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宽汪息记录的;(新增)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盯巧御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丛睁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渗差岁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庆镇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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