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法律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9日证监会字〔1996〕L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五、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申诉理由成立,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六、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原因。如果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了解到公司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二、律师上市辅导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证券法律业务的代理人资格。
法律依据:200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简要法律分析: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目前实践操作,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均可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委托,担任其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且,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从事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或非证券法律业务的代理人必须是具备所谓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从现行操作上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并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或一般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的代理人。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