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有哪些银行?
澳门主要有以下银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大西洋银行、澳门商业银行、澳门国际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东亚银行、诚兴银行、大丰银行、汇业银行、澳门华人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澳门)、永亨银行、星展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
澳门的银行实施Basel新资本协议的状况
一、从现实环境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本质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对于规范和提高各国、各地区银行业的风险治理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间的市场环境、监管水平、企业文化、风险理念、技术能力的差异,非凡是发展中国家银行在IT技术和数据方面的缺失,使这些银行在实施BaselⅡ,非凡是开展内部评级法方面与国际兆橡滚活跃银行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下面以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为例进行分析。
(一)风险治理熟悉和理念方面的差距
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的风险治理还处于信贷治理阶段,对于以BaselⅡ为代表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现代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理念的理解程度不一致;将风险损失和风险收益联系起来以及将业务发展和资本水平相联系的现代风险治理理念的要求未能普及,未能熟悉到平衡两方面之间的关系是全面衡量和保证银行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根本保证;全面风险治理的理念未能普及到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相当部分的人还认为风险治理应主要由风险治理人员来做。
(二)风险治理方法和技术方面的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治理方面比较重视定性分析。以信用风险治理为例,以行族余业政策导向代替行业投向指导,单笔贷款的审批主要以定性分析为基础,在风险识别和度量方面很不精确。但是BaselⅡ要求银行对自身的风险状况以及资本充足率水平有较为精确的定量分析,以保证风险治理的质量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对这一方面,BaselⅡ明确提出使用国际先进银行通行的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技术(例如利用违约概率模型和授信条件模型)对逐笔贷款的预期损失进行量化,利用VAR值对市场风险的损失进行量化和控制。这些风险量化技术将是我国商业银行实施BaselⅡ高级阶段的重点。但即使参照BaselⅡ中较为初级的信用风险标准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也存在风险缓释量化计算等技术难点。
(三)风险治理体系和流程方面的差距
健全、独立的体系是确保风险治理具有超前和客观分析能力的关键,是在风险治理各环节中实现和利用先进风险治理技术的保障。BaselⅡ对体系和流程的要求体现为建立一套完整的程序,不仅能保证银行正确评估自身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总体资本水平,还包括根据资产水平测算的结果和对资产充足率的要求调整自身资产水平的机制和策略。BaselⅡ通过对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来对体系和流程进行监督。
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治理体系和流程方面存在的差距主要有:(1)对风险治理相关基础概念有待建立统一、明确的定义。(2)业务操作流程和业务划分有待进一步改进,例如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定义和划分、交易对手的划分以及在贷款审批流程中应用贷款评级的操作规范等。(3)风险治理体系在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结构中的独立性有待加强。
(四)信息技术和数据方面的差距
在实施BaselⅡ的进程中,我国商业银行改善风险治理方法、实现先进风险治理技术的重大障碍是风险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所需要的大量历史业务信息如友和数据缺失,非凡是我国商业银行缺乏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从而无法建立相应的统计模型对风险敞口和风险等级进行测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数据的积累将是我国商业银行实施BaselⅡ的基础和关键。
(五)信息披露方面的差距
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是银行与投资者和监管当局之间的重要交流手段,也是BaselⅡ第三支柱的核心要求。它要求银行具备一套经董事会批准的披露政策,政策应涉及银行决定披露内容的方法和对披露过程的内部控制。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缺乏一整套信息披露的政策体系,致使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及时、不统一,过程中重复披露和信息遗漏的现象并存。
总之,我国银行业和发展中国家银行在实施BaselⅡ,非凡是实施内部评级法方面与国际活跃银行的差距是全方位的。假如承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风险治理方面与国际活跃银行存在差距,那么,我们将面临这样的一个现实,即假如我们严格按照BaselⅡ内部评级法的要求测量并治理资本,我们所得出的经济资本很可能会高于我们用标准法测量出来的监管资本,届时我们将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实际上这正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该项风险测量技术运用于银行不足10年,尚处于完善阶段就急于推出的真实用意。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活跃银行为主导的富人俱乐部,代表了发达国家、国际活跃银行的利益。BaselⅡ内部评级法的正式推出,从根本上保证了国际活跃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在为国际活跃银行节省了资本的同时,增加了发展中国家银行的资本要求,使发展中国家银行在竞争中永远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中国银行业面对BaselⅡ的选择
中国银行业如何选择自己的资本治理框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银行治理水平现状。按照风险技术水平的不同,国际上对商业银行风险治理划分为以下7个阶段:通过主观判定识别贷款的风险;通过简单的定性与定量评级模型区分贷款风险;通过监管资本及未经风险调整的ROE对银行实施治理;通过PD模型和风险定价控制贷款风险;利用治理投资组合的方法治理贷款风险;以满足董事会容忍度及股东有效风险回报率要求为目标的风险治理和风险控制手段多样化的信贷资产治理。
在上述7个阶段中,第四阶段才开始进入经济资本治理的门槛,而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来看,基本上刚刚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经济资本治理的条件尚不具备。银行不但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治理数据库和风险治理信息系统,为风险治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还要为保证风险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和各种模型工具得到合理使用,建立相应的风险治理组织、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
2。最低数据要求。内部评级法应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因此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于使用基本IRB法的银行,BaselⅡ内部评级法要求具备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对于使用高级IRB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LGD。巴塞尔协议同时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
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于在模型建立过程中,涉及的数据量大、来源渠道不一、运算程序复杂,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靠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BaselⅡ有关PD,LGD和EAD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三分之二的精力都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
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将受到严重制约。为此,商业银行还要在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上下工夫,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治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3。银行治理水平不同导致对资本要求也不同。按照国际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假如监管者认为银行风险治理水平不足或对其风险衡量的准确性不足,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基础上增加资本基础,以防御未能准确衡量到的风险,保障银行的稳定性。假如银行现在还没有进入到一个完整的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经营文化阶段,经济资本计算框架就很难贯彻到实际治理导向中。所以,运用内部评级法所测量出来的资本需求量往往会大于监管资本的要求。
4。银行业务结构与客户结构的差异。经济资本基于风险敏感性较高的内部评级技术,对于不同资产质量、业务结构、客户结构的银行,其资本成本的影响是不同的。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经济资本要求高,经过调整后的业务回报可能比扣减监管资本成本后更低。以BaselⅡ内部评级法为例,经济资本要求最低的是零售资产为主的银行;经济资本要求较高的银行是那些在公司、主权和银行间业务方面风险暴露较大的银行,尤其是那些大的资本市场交易商,将为它们的衍生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增加资本要求。假如资本要求的差异恰当地反映了银行业务结构、客户结构的风险差异,那么这正是经济资本风险敏感度相对监管资本高的标志。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正在发展之中,基本上都是公司和银行间业务方面风险暴露较大的银行。在此基础上实施经济资本的治理,势必带来资本需求的增加,也进一步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监管资本为一些风险治理起点不高、衡量手段不足的银行提供了一个简单、标准化的资本要求计算方法。有了这一基本的资本基础保障,银行可以将短期的治理重点放到改善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水平和稳定经营盈利上,在降低资产风险水平后,再引入对于风险更加敏感的经济资本治理系统,作为提升竞争力的工具。
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已经进入监管资本治理层次多年,但大部分还停留在被动的监管资本治理阶段,停留在年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阶段,还没有进入主动的监管资本治理阶段,还没有将监管资本治理真正引入到业务治理流程之中,引入到事前的约束业务发展治理之中,引入到监管资本拨备调整回报的绩效治理之中。最近两年一些银行在风险治理中引入风险系数治理模式,通过系数对不同业务的风险程度进行划分,考核各项业务占用的资本情况并实施主动的控制,实质上已经从过去的被动的监管资本治理阶段进入到主动的监管资本治理阶段。
在银行治理中,脱离实际基础跨越阶段是治理的大忌。经济资本治理在理念上是先进的,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但是,目前经济资本治理还没有成为市场评价银行业投资价值的普遍依据,监管资本仍然是投资者评估银行的资本使用效率的统一基础。同时,基于我们现在的治理水平、IT结构、信息整合程度、绩效考核方法和人员整体素质,监管资本治理是中国银行业实事求是的选择。
三、思路和方法
(一)关于监管层面的考虑
作为监管当局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稳定,还要照顾市场中各方利益的协调发展,这是落实中心提出的关于科学发展观在服务行业,非凡是在金融领域的重要体现。因此,作为一个开放的市场应该确立对国内银行与国外银行一视同仁的监管原则,给予国外银行与国内银行完全相同的国民待遇。然而,由于外国银行在许多技术领域具有国内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如何做到竞争的公平性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仅从风险治理角度而言,如何确定监管标准是化解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中国银行业风险治理仍然普遍落后于国外竞争对手,且这一现实将会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成为始终困扰我们的难题的情况下,在中国金融市场中何时开始按照BaselⅡ内部评级法实施监管,需要给予高度的关注,在得出任何结论之前都需要经过充分、严谨的论证。笔者认为,在未来7年-10年,中国境内的金融市场不宜推行以BaselⅡ内部评级法为标准的资本监管办法。具体建议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统一按照BaselⅡ标准法实施监管,设立BaselⅡ内部评级法实施的宽限期,鼓励各家银行积极探索实现方式。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有利于简化监管难度,而且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起到制约外国银行、保护中资银行的作用。对外资银行也要按照标准法实施监管,因为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全面从业的时间较短,业务数据远没有达到内部评级法对数据的要求。同时,外资银行不得以其在国外取得的数据建立的模型用于在中国的资本测量。因为,这些模型是从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环境中采集的数据建立的模型,而中国是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与完善的市场有着巨大的差异,在如此巨大差异中各自得出的任何结论相互间是没有可比性的,更不可能互换使用。
(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层面的考虑
面对激烈竞争的商业银行,在有效防范风险损失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本是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从中资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的角度来看,如何实施BaselⅡ已经是各家银行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各家银行不仅要面对国内资本市场,而且还要面对国外的投资者和海外资本市场。我们不仅要从投资者、监管当局和银行自身角度来考虑问题,而且还要从市场法则角度实事求是地考虑这一问题。就目前国内中资银行风险治理的水平而言,我们过去比较多地关注了交易层面的治理,而忽视了客户层面和组合层面的治理。由于受到技术原因的限制,我们在客户层面缺乏可以量化的治理方法,而在组合层面我们仅仅是在被动地接受BaselⅡ的监管要求,缺少主动地运用标准法对监管资本实施治理。
根据当前国内金融环境和中资银行现状,笔者认为,中资银行应当坚持“认真学习贯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精神,分层治理、按部实施”的原则,即总体上应执行“以标准法计量资本,以内部评级法提高素质”的两步走战略方针。具体而言,在组合层面,各家银行在没有一个相对较长时间的数据积累的情况下,PD模型所计量出的结果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而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LGD的数据采集的标准难以确定,何时能够收集到满足BaselⅡ所要求的7年数据尚不得而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为现实的方法就是根据标准法在组合层面对监管资本实施主动的治理并与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相衔接。在客户层面我们可以通过建立PD模型改善我们对客户评级的方法,并以此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数据,完善PD模型。我们在参考BaselⅡ关于LGD的具体损失权重的同时,还可以借助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贷款减值的计量方法和我们自己的经验数据初步模拟出贷款损失模型,并建立银行损失限额和风险溢价模型。通过上述方法我们可以在不断提高中资银行风险治理水平的同时,经过若干年的努力使我们的数据和治理能力达到BaselⅡ内部评级法的要求。
综上所述,监管资本治理和经济资本治理是商业银行风险治理不可或缺的必要过程,监管资本治理是经济资本治理的基础,经济资本治理是在监管资本治理充分实施基础上的发展。经济资本治理是我们未来发展的目标。在当前经济资本治理还没有成为市场评价银行业投资价值的普遍依据时,监管资本仍然是投资者评估银行的资本使用效率的统一基础。因此,基于中国金融市场现时的环境和各中资商业银行的治理水平等因素,监管资本治理是中国银行业现实唯一可行的、实事求是的选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清当前的环境和自己的基础,避免出现治理上的“烂尾工程”,产生新的损失,增加经营治理成本。因此,选择合适的资本治理方法已成为当今中国银行业治理抉择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刘明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治理办法释义【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郑欣,张博。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的启示【J】。现代财经,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