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宣布执业药师配备有新要求!
《通知》称,由于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对此,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首先,《通知》明确,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
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执业药师挂证,要严查严惩
其次,《通知》要求,细化落实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强化监督检查责任 。
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结合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地域差异以及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
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过渡政策和实施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过渡期内,各市县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要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
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按规定核减其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经营范围。
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仍要加强
此外,《通知》还强调,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应当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督促执行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调配,向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的同时,更要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
同时,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辖区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作用;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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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可以调配精神药吗
执业药师可以调配精神药的,但是要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具体处罚说明为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1)印鉴卡的管理药学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药库及各调剂部门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采购与验收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库管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后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账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无误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4)药品的储存和保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监控设施。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库房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保险柜艰人双锁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打开保险柜密码锁时,除操作者外其他人员应回避,避免直视。
(5)药品的领发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册登记表、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人账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业药师可以调配精神药,但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首先,执业药师必须具备药品知识和药品调配技能,具备药品知识和药品调配技能,并取得药品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其次,药品调配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范围,不得超出药品调配范围,不得超出药品调配的规定剂量。此外,药品调配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严格控制药品的质量,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执业药师可以调配精神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可以,执业药师可以调配精神药,但是必须经过多方审核之后才能调配,并且只能按照专业水准和药物相关法规去调配。同时,在调配精神药品期间,执业药师还需要仔细引导患者,以确保患者的服用正确,以免出现不必要的不良后果。
专业的执业药师可以调配精神药,执业药师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在药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经过严格的审核,可以调配精神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