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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秘书长是干吗的?
联合国秘书长,常被看作是嫌尘“世界的总管”。现在,让我们对“世界的总管”作一些了解。
秘书长的职责
联合国秘书长,其全称应该是联合国秘书处秘书长。它的职责在联合国宪章中有着明确规定,即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家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项提请安理会关注,并执行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其他(联合国)主要机构托付的“其他职务”。
不过,在世界各国面前,联合国秘书长往往被看作是联合国的象征,因此,秘书长常常利用自己的这一身份对各种国际争端进行调停。
秘书长的产生
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遵循这样的过程:在现任秘书长卸任前各参选国首先向世界各国通报推荐人,然后根据通报名单,在经过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并获同意的情况下,然后提交到联合国大会,由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共同投票,获票最多的人,当选下一届联合国秘书长。
这里,还有一条约定俗成的规定,即秘书长人选每十年各大洲轮换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以往的秘书长人选,基本遵循这样的流程。但今年的秘书长换届,此举受到挑战:按常规下届秘书长应由亚洲人担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却提出了新的主张。结果究竟如何,还是未知。
秘书长的条件
联合国秘书长应该具备什么条件,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一般来说,秘书长必须有着非凡的外交才华和卓越的外交经历,而且,这个人不仅会英语,法语也必须非常熟练。
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秘书长人选必须得到拥有否决权的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方可。由于谁当选后对其所在洲及其所在国的影响非常巨大,所以这就牵扯到各国的利益均衡问题。实际上,联合国本身就是大国政治的产物,因而秘书长的产生历来就反映着大国利益的角逐。就是说,没有安理会五大国的一致同意,任何人都不可能登上秘书长的坐席。
因此,想当联合国秘书长,一个敢于“挑衅”大国权威、太有个性的人没什么戏。倒是一个来自和任何大国无巧猛冤无仇的安分小国公民,很有可能“胜出”。
秘书长的任期
《联合国宪章》本身对秘书长的任期并未做出规定。然而,1946年,联合国大会在其第一届会议孝者桥上通过了有关秘书长任职条件的一项决议,规定:“第一任秘书长任期应为五年,该任期届满时可连任五年。”该决议还规定“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可根据经验任意修改今后各任秘书长的任期”。
从实际情况看,五年任期已成为联合国秘书长任期的惯例。而且,现有的君子协定是,每个区域将至少得到两个任期。
虽然从规则上讲,联合国秘书长的五年任期没有届数限制,但是迄今为止,没有哪位秘书长的任期超过两届。
历任秘书长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已经产生了7位秘书长。他们是:
首任,特里格韦·赖伊,挪威人,任期:1946年~1952年。
二任,达格·哈马舍尔德,瑞典人,任期:1953年~1961年。
三任,吴丹,缅甸人,任期:1961年~1971年。
四任,库尔特·瓦尔德海姆,奥地利人,任期:1972年~1981年。
五任,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秘鲁人,任期:1982年~1991年。
六任,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埃及人,任期:1992年~1996年。
现任,科菲·安南,加纳人,任期:1997年开始,今年年底任满。
早在1945年8月,美国国务院提出,联合国秘书长应是一位在外交界被公认为有威望和有能力并具有在外事机构工作经验的人,年龄在45岁至55岁之间,熟练掌握法语和英语。随后,美国在一份备忘录中又提出,秘书长不应是“五大国”即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国民,他应宽羡靠个人的杰出资格当选。同年9月间,参与起草《宪章》的美国参议员艾德赖·斯蒂芬森向国务卿爱德华·斯退丁纽斯建议,美国应主张由中小国家的国民担任秘书长之职。这些意见后来被联合国各会员国所接受,除了年龄一条外,其他都成为不成文的惯例。
近些年特别是今年以来,有一些国家、非政府组织、前联合国高官和专家学者就秘书长候选人的资格和挑选标准问题提出了不少具体建议。例如,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根据他担任十年秘书长的经验提出了8条标准;加拿大驻联合国代表团在今年2月提出了4条标准;联合国大学副校长拉米西·塔库尔提出了6条标准,还有一个名叫世界联邦主义运动———全球政策研究所的非政府组织也提出了7条标准。对这些标准进行分析比较后就会发现,它们之间有几条是基本相同的,即(1)必须忠于按《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办事;(2)具备很高的外交技能和领导管理能力;(3)具有在联合国系统内工作的广泛经验;(4)具有很强的交际能力并善于与冲突(分歧)各方对话并取得信任的人。
但除了上述这些基本上属于素养和技能性的共同标准外,他们各自还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要求。例如,德奎利亚尔认为,秘书长首先必须是一位能够体现《联合国宪章》的道德权威的政治家,同时又是一位愿意欣然忍受世界上强势人物或弱小人物的怪癖的有耐心的人。塔库尔则认为最最重要的一条是他必须不能疏远那些控制安理会的国家,特别是五个常任理事国,尤其是美国;其次,他必须确保能够获得那些控制财源和人力资源的国家的支持,如果没有它们的支持,联合国就会基本上无法运作。应该说,这两条真正反映了联合国内政治和权力结构的实际情况,提到了点子上。
要求不一 众口难调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0条规定的精神,秘书长是一位“国际官员”,他“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之训示”;各会员国也“决不设法影响其责任之履行”。这也就慎销拍是说,秘书长作为一个国际官员,他是为联合国全体会员斗枣国服务的,在履行《宪章》赋予的职责时应该具有独立性。
但事实上,各类不同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对于秘书长的要求是很不一致的。美国合众国际社的一篇报道说,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希望秘书长是联合国的一位合适的当家人,能以同情心倾听他们所关注的问题和抱怨。但大国通常希望从没有多大国际影响力的三流国家中选定候选人,以免挑战它们在安理会内的决策特权。曾任联合国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执行主席的汉斯·布列克斯最近撰文说:“世界上大多数人民希望的秘书长是在全球动乱中能够寻求弥合分歧、同时也敢于站出来维护法治、而不受任何大国或大国集团束缚的人。但是,华盛顿只要一位秘书(secretary),而不是什么‘长官或将军’(general),它们不缺长官或将军(general)。”(注:秘书长一词在英文里由secretary和general两词组合而成,而general一词既有“长官”之意,又有“将军”之意。)联合国前副秘书长布赖恩·厄克特根据他在联合国工作40年的经历作出了如下结论:“多数工业化国家(即发达国家)倾向于希望联合国是现状的维护者,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它是政治变革的代理机构,五个常任理事国则通常不希望秘书长有太多的政治独立性。”恐怕这就是为什么《宪章》内对秘书长作为联合国行政首长的职能规定得较为具体明确,而对秘书长政治性质的职能规定不很具体的根本原因。
问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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