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513好学 2023-09-26 19:25 编辑:admin 53阅读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 #司法考试#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冲吧,努力吧!以下为 !

一、犯罪中止

(一)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1.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各种学说:刑事政策说、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各种并合说。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首先采取限定主观说: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对自己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其次得出否定结论时,根据主观说,采用弗兰克公式判断,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最后仍得出否定结论时森袭燃,再以客观说为标准进行判断。行为人的特定目标是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未遂,而非中止。特定物、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认识错误时的中止是否成立问题: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停止犯罪。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实行终了的中止: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不作为犯罪,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4.中止的有效性: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可能的有效性。这里的防止措施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可能的有效性)。实际的有效性。即使行为人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然发生,不能成立中止。有效性的例外(中止不成→既遂):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典型的中止:犯罪结果未发此虚生是因行为人停止犯罪或因行为人救助导致。修正规则之一: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的救助努力下,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修正规则之二: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的救助努力下,结果发生了,但系其它原因导致(其他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而非实行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三)特殊类型的中止

1.结果禅核加重犯的中止:

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结合犯存在未遂,也存在中止;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也不存在中止。

(1)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中止,不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仅按基本犯既遂论处。

(2)基本犯中止,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应减轻处罚。同时还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部分的中止

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

(四)中止犯的处罚(两种情况)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损害的范围: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物理性结果和非物理性结果,但不包括抽象危险或者具体危险。不包括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能够主观归责的结果,不包括意外造成的后果。

2.损害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只能是着手实行行为,中止行为是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

3.定罪与处罚

防止重罪的结果+造成轻罪既遂=重罪的中止犯

成立重罪未遂+造成轻罪既遂=重罪的中止犯

中止或中止过程中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科目解读篇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汇总篇)

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公告已经出台,大家都开始报名了吗?下面整理了一些对司法考试科目的解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民法 【学科特点】

民法理论本身就是博大精深的,近年来在司法考试中对民法的考查也呈现出理论化的趋势。

【核心考点】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民事行为的效力

委托与代理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占有的分类及保护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债的保全与担保

债的转移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替代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刑法 【学科特点】

近年来我国的刑法学界可谓“百家争鸣”,不同的学术观点交锋激烈,这就使得司考中的刑法试题具有很强的开放性!

【核心考点】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适用范围

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分类

不作为犯罪

因果关系

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

主观罪过

事实认识错误

正当防卫及被害人承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论

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贪罪、贿罪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行政法学 【学科特点】

行政法学的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所涉及的单行法律较多,知识点较为分散,体系性不是很强;第二,行政法学和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不是很密切,很多考生对于一些基本的概念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

唯梁困 【核心考点】

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

公务员的纠纷处理机制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罚缴分离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

行政复议后被告与管辖的确定

复议和诉讼的关系

复议和诉讼的文书类型

国家赔偿的原则等

民事诉讼法

【学科特点】

民事诉讼法近年来考查的知识点越来越细,这对大家的记忆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对于重点法条以及新增法条,必须准确记忆!

【核心考点】

诉的标的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的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证与反证的判断标准

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强制渣顷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公益诉讼

一事不再理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小额诉讼

有限审查原则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许可执行之诉

检察院启动再审

执行回转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刑事诉讼法 【学科特点】

刑诉和民诉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不要求考生对知识指念点有很深的理解,但是要求考生记忆要准确!

【核心考点】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

级别管辖的变通

辩护人的权利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证据规则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须遵循的义务

补充侦查的种类

判决、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二审中的重要原则

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的种类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理论法学 【学科特点】

理论法学是最典型的“背多分”学科,不管是法治理论,还是法理、宪法、法制史,如果你记不住,到了考场上你只能是两眼一抹黑。

【核心考点】

法的概念的争论

法的规范作用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证成

法与道德

法的现代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本权利的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

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

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

立法审查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商经知 【学科特点】

商经知由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三部分组成,其中商法所占比重最大,并且,除了商法中涉及一点理论知识外,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全部都是考查考生对重点法条的记忆情况。对于经济法,其会重点考查对新修改法律的掌握,比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知识产权法分值比较稳定,重点很突出。

【核心考点】

法人人格否认

发起人

股东出资瑕疵责任

名义股东、冒名股东

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合伙事务的执行

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的保护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保险利益原则

汇票的追索权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营者集中

消费者的权利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

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三国法、司法制度 【学科特点】

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部分,所占分值不高,近两年都考了29分。本学科的考点集中、知识简单,要想卷一取得好的成绩,这29分至少要拿下25分。

【核心考点】

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安理会表决制度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冲突规范

域外送达

优先权原则

海牙规则

信用证

《80公约》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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