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 #司法考试# 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冲吧,努力吧!以下为 !
一、犯罪中止
(一)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1.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各种学说:刑事政策说、违法性减少说、责任减少说、各种并合说。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的自动性: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首先采取限定主观说:行为人基于悔悟、同情对自己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其次得出否定结论时,根据主观说,采用弗兰克公式判断,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最后仍得出否定结论时森袭燃,再以客观说为标准进行判断。行为人的特定目标是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未遂,而非中止。特定物、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认识错误时的中止是否成立问题: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停止犯罪。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实行终了的中止: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不作为犯罪,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4.中止的有效性: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可能的有效性。这里的防止措施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可能的有效性)。实际的有效性。即使行为人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然发生,不能成立中止。有效性的例外(中止不成→既遂):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与因果关系:典型的中止:犯罪结果未发此虚生是因行为人停止犯罪或因行为人救助导致。修正规则之一: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的救助努力下,结果没有发生,尽管非因救助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修正规则之二: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的救助努力下,结果发生了,但系其它原因导致(其他因素中断因果关系),而非实行行为导致,也认为是中止。
(三)特殊类型的中止
1.结果禅核加重犯的中止:
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结合犯存在未遂,也存在中止;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也不存在中止。
(1)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中止,不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仅按基本犯既遂论处。
(2)基本犯中止,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应减轻处罚。同时还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部分的中止
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
(四)中止犯的处罚(两种情况)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损害的范围: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物理性结果和非物理性结果,但不包括抽象危险或者具体危险。不包括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能够主观归责的结果,不包括意外造成的后果。
2.损害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只能是着手实行行为,中止行为是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
3.定罪与处罚
防止重罪的结果+造成轻罪既遂=重罪的中止犯
成立重罪未遂+造成轻罪既遂=重罪的中止犯
中止或中止过程中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科目解读篇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汇总篇)
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公告已经出台,大家都开始报名了吗?下面整理了一些对司法考试科目的解读,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民法 【学科特点】
民法理论本身就是博大精深的,近年来在司法考试中对民法的考查也呈现出理论化的趋势。
【核心考点】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
民事行为的效力
委托与代理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占有的分类及保护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债的保全与担保
债的转移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替代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刑法 【学科特点】
近年来我国的刑法学界可谓“百家争鸣”,不同的学术观点交锋激烈,这就使得司考中的刑法试题具有很强的开放性!
【核心考点】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适用范围
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分类
不作为犯罪
因果关系
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
主观罪过
事实认识错误
正当防卫及被害人承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论
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
贪罪、贿罪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行政法学 【学科特点】
行政法学的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所涉及的单行法律较多,知识点较为分散,体系性不是很强;第二,行政法学和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不是很密切,很多考生对于一些基本的概念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
唯梁困 【核心考点】
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
公务员的纠纷处理机制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罚缴分离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
行政复议后被告与管辖的确定
复议和诉讼的关系
复议和诉讼的文书类型
国家赔偿的原则等
民事诉讼法
【学科特点】
民事诉讼法近年来考查的知识点越来越细,这对大家的记忆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对于重点法条以及新增法条,必须准确记忆!
【核心考点】
诉的标的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的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证与反证的判断标准
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强制渣顷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公益诉讼
一事不再理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小额诉讼
有限审查原则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许可执行之诉
检察院启动再审
执行回转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刑事诉讼法 【学科特点】
刑诉和民诉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不要求考生对知识指念点有很深的理解,但是要求考生记忆要准确!
【核心考点】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
级别管辖的变通
辩护人的权利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证据规则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须遵循的义务
补充侦查的种类
判决、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二审中的重要原则
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的种类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理论法学 【学科特点】
理论法学是最典型的“背多分”学科,不管是法治理论,还是法理、宪法、法制史,如果你记不住,到了考场上你只能是两眼一抹黑。
【核心考点】
法的概念的争论
法的规范作用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证成
法与道德
法的现代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本权利的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
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
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
立法审查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商经知 【学科特点】
商经知由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三部分组成,其中商法所占比重最大,并且,除了商法中涉及一点理论知识外,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全部都是考查考生对重点法条的记忆情况。对于经济法,其会重点考查对新修改法律的掌握,比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知识产权法分值比较稳定,重点很突出。
【核心考点】
法人人格否认
发起人
股东出资瑕疵责任
名义股东、冒名股东
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合伙事务的执行
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的保护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保险利益原则
汇票的追索权
劳动合同的解除
经营者集中
消费者的权利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
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解读:三国法、司法制度 【学科特点】
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部分,所占分值不高,近两年都考了29分。本学科的考点集中、知识简单,要想卷一取得好的成绩,这29分至少要拿下25分。
【核心考点】
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安理会表决制度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冲突规范
域外送达
优先权原则
海牙规则
信用证
《80公约》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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