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刑法341条司法解释?
刑法第341条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主要内容: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题!
李四与王五之间构成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与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两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犯,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认为属于共犯,有认为不属于共犯的,主要的争议在于共犯是否以共犯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行为共同说认为,共犯关系的发生,仅以双方的共同行为即可,至于其意思如何,则在所不问。
是否构成共犯在本案中对两人的定罪没有影响,两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但对两人的停止状态有影响。如果承认片面共犯就是共犯,那么,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两人都是既遂状态;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是共犯,那么,李四虽然获取了钱款却是票据诈骗未遂,王五虽然没有获取钱款,却是票据诈骗既遂。
类似的案例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题目:甲想诈骗乙,乙明知甲是诈骗,但是出于同情甲的困难处境,就假装被其诈骗,将钱交给甲。这时,甲虽然表面上骗取了财产,但是,却是犯罪未遂。甲并没有因为诈骗获得财产,而是因为乙的怜悯赠与甲的财产,因此,甲的诈骗的停止状态是未遂,而非既遂。
同理,如果片面共犯不是共犯。李四意图票据诈骗银行,结果王五已经发现了李四的诈骗意图,仍然故意支付了票据,这时李四的票据诈骗未遂,王五却已经既遂了。当然,如果片面共犯属于共犯,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双方均为票据诈骗罪既遂。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法条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均明知票据系伪造,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票据诈骗行为,因此,当然构成票据诈骗罪。
(注意:李四当然是以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王五是以他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王五当然也构成票据诈骗罪)
三、请教一道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题,谢谢.
1、甲的兰花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丙丁的搬运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乙偷盗甲的电脑的行为是乙的个人行为,应由乙负责。
2、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3、路人的伤害可以请求甲承担,由于甲和公司是侵权连带责任,甲偿付后,可向公司追偿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部分。
4、甲的邻居赔偿由公司承担,如果提起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
5、此时邻居的损失由甲赔偿。依据是《侵权行为法》第35条,本条涵盖并取代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11、13、14条关于个人雇佣以及帮工(帮工关系中包括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无偿劳务关系)的相应规定。
望指教。
这是根据民法题变造的吧?显得很乱且不是行政法案例。
四、2014年司考卷四刑法案例分析在刑法的私塾哪一页
不明白你说什么。请具体说明是哪个案例,我再详细给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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