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释义】作为破产程序中重要的一方——债权人群体,对破产程序的影响是巨大的;单个债权人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及相关程序转换,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重整计划是否通过等等。
除《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外,自《企业破产法》(2007)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还发布了其他文件:
2007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就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制定管理人与确定管理人报酬进行规定。该两部司法解释与《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同时生效。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释义】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往往面临重大诉讼、执行甚至已进入公司清算状态,为保证执行程序及公司清算程序的推进,有必要对相关程序性费用予以保障。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相应诉讼费,可以得到全额清偿,而向管理人申报诉讼费债权往往意味着打折受偿甚至得不到受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释义】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继续营业面临的迫切问题就是资金来源。实务中,部分商业银行拒绝对债务人提供贷款。管理人则穷尽各显神通,有以管理人所在的中介机构为名义融资的;有通过民间借贷的;有通过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供借款的,不一而足。
与中国债务人所面临的重整融资窘境一样,美国破产法实践中,也面临同样的困扰。为了打消潜在的放贷人对破产企业偿债能力的合理怀疑,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给放贷人与信贷人打了一针“兴奋剂”。作为基本内容,破产申请后的贷款或授信债权将获得管理费用的优先顺位。
在我国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即便是共益债务,也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规定约束。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释义】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以破产申请受理之日为分水岭,之后的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之前发生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破产债权确认。
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一家之言】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债权10万元,某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以下情形,保证人与债务人如何承担责任?
例1、主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人未破产;
例2、主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人同时破产;
例3、主债务人破产,连带保证人未破产;
例4、主债务人破产,连带保证人同时破产。
在例1中,债权人向主债务人申报破产债权后,假设得到受偿5万元,那么债权人还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5万元债权,即债权总额(10万元)--从主债务人处获得的受偿(5万元);
例2中,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同时破产,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债务人及保证人申报10万元债权,假设债务人与保证人受偿率均为50%,则债权人先从债务人处获得5万元受偿后,尚有5万元债权未获得受偿,此时应修改对保证人的债权额为5万元,即在保证人处获得2.5万元受偿。债权人合计受偿7.5万元。
例3中,债务人破产,连带责任保证人未破产,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或连带保证人或二者同时主张全部10万元债权。为了最大化满足债权,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10万债权时,有可能出现受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情形,但此时债权人合计受偿限额应为10万元。
例4中,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破产,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债务人及保证人申报10万元债权。债权人从先分配的债务人或保证人处获得受偿后,为了最大化满足债权,债权人仍可以全额申报债权并获得总计不超过10万元的受偿。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七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释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2018)中规定:“所确认的债权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符的,管理人可以依法予以调整。管理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或者涉嫌虚假债权而依法启动相应程序的,相关债权可以暂缓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第三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或者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件的,管理人可以在取得相应证据后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管理人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报告本院,相应债权暂缓认定。”
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释义】破产程序前订立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继续有效,该类纠纷由仲裁机关主管、法院无管辖权,亦不受《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规定的约束。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的起诉期限性质,应为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即规定了期限较短的诉讼时效。在本司法解释未制定之前,部分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限确定为2年,这无疑不利于破产程序的快速推进。
第九条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条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释义】《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18条:“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条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释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第26条:“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释义】破产法专家许德风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在德国,在制定或修订每一项重要法律的同时制定‘法律施行法’,对本法所影响的其他法律做出修订。这项工作固然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有时候甚至比法律的制定本身更多),但相比事后通过判例、司法解释来解决冲突的做法,还是能够节省很多成本。法律的作用重在明确和可预见。
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制定的错综复杂的法律面前,这样的效果通过诸如‘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模糊原则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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