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和民法典的区别?
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权利本位不同、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两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民法属于纯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于给付和对等给付的债权合同,相反它是一种带有很强人身权色彩的,关系到雇员生存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无论如何应该被寄予希望给予生存和社会保护。
权利本位不同,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民法属于个人权利本位法。劳动法属于劳动者权利本位法,是特殊的个人权利本位法。
对待劳动力的态度不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雇主义务本位法。民法中的雇佣契约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
二、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目
这道题目是司法考试的题目,我当年考试有碰到过做过。
第一,引用《合同法》144条肯定是错误的,正如楼上说的,144条讲的是出售在途中的货物,例如,火车的货物(卖家可以在运输途中寻找买家,这时候如果有买家接手,那就属于144条的情形了)。
第二,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交付地点不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三,交付风险转移是本题的关键。
如果甲交付以后风险不是直接转给了乙而是转给了丙,那么乙就可以向甲提起违约之诉了。如果甲交付了以后就视为风险转移给乙,那么乙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个人觉得,甲交付以后风险转移给丙更合同,不然丙一点风险意识都没有当然不利于整个工作的运行。风险转移给丙也更有利于解释乙向丙请求损害赔偿这个问题。
第四,关于交付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有何影响?现在通行的观点有两种:即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
所谓所有权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
所谓交付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问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个人觉得采用交付主义更合理。假设采所有权主义,也就是说甲把货物交给丙,乙就完全获得货物所有权,并承担风险,那么丙承担什么呢?
货物坏了,乙去维权,找甲,甲说所有权转移,根据风险由你承担了,要不你去找丙;
乙去找丙,并说所有权是你的,风险也是你的,你和甲有合同,去找甲谈谈吧。
假设采用交付主义,甲将货物交给了丙,所有权变成了乙,但是风险却暂时转移给了丙。这样就很好解释了。
货物坏了,乙去找甲,虽然所有权转移了,但是风险还没转移,甲和丙当然要对这个损害承担责任,由于乙与丙没有合同,所以可以起诉甲违约(所有权是交给我了,但是这个货物坏了,也就是违约)。乙可以起诉丙,货物所有权是我的嘛,但是风险暂时在你身上,你弄坏了,当然要承担责任。
因此,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也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核心在所有权转移是否意味着风险一并转移。
主要理论: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
1、你引用《合同法》144条,是错的。因为案例是代办托运,并非在途货物买卖。
2、甲至所以构成违约。违约是因为在代办托运中,他应该找到一个合格的承运人,而他没有尽到此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第一啊,你自己好好读读法条,144条说的是出卖在途货物!!!!在途货物!!!!!就是说订立合同的时候,那些货物在运输人车上呢!!!!!!!!!!!!!!
第二啊,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交付就是交付,哪那么多理解,又不是国际贸易...
就是乙拿到货了接收了就算交付
AB都错。第一点,你理由部分分析得对,但指出的矛盾不正确,其实并不存在矛盾之处,第三人并不是指承运人。第二点,没约定的交付这里是指甲办理托运手续的时候,标得物所有权已转移到乙方。
三、请教司法考试复习材料的选择,谢谢~
从我的司考经历来看,对于复习资料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目前比较常用的复习资料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俗称的“指定教材”,共三本,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卷的考试内容进行编排。原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司考官方教材。后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是,作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唯一司考专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质疑的。因此,作为考生,也应当对其有足够的重视。当某些教材或者复习资料对某个观点存在争议时,我们应当以辅导用书的观点为准。当然,三大本中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不少内容似乎对于司法考试的作用并不是很大,我们在复习时也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2)讲座系列教材
此类教材一般为各高校、法学研究机构或者司考辅导机构编写的“民间教材”,比如万国编写的系列讲座。此类教材的特点是重点突出、高度归纳,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可以省去很多概括知识点的精力。 我认为在复习的时候可以将其与司法部的辅导用书穿插起来使用,效果会好一些。
(3)法律汇编
各法律出版社每年都会出版一些司考用的法律、发规汇编,此外,还会有一些重点法条导读。对于重点法条,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据统计,虽然司考范围内的法条总共有一万多条,但每年实际考核的只有600条左右,而从2002年司法考试至今,考核过的法条不超过3000余条。对于其它的“休眠”法条,一方面是因为其重要性相对次要,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法条不具有可考性。这也体现了“重者恒重”的定律。
因此,对重点法条进行重点复习、全面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司法考试的主要得分点。对于其它法条,也要有所了解,能够结合运用。
(4)常规教材
所谓常规教材,指的是一些普通的教科书。之所以看这些书,主要是与命题人有关。比如,往年的司考刑法部分的命题人一般为张明楷和陈兴良,那么,很多考生就会去看他们编写的刑法学方面的教材。从中除了可以了解他们对于一些争议问题所持的观点,把握答题脉络,还可以对他们的出题思路进行大胆的预测。
不过,本人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复习并不适合于大部分考生。因为这种方式有助于考生深入掌握知识点,但难以面面俱到,难免顾此失彼,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对于那些基础掌握比较扎实,有充足时间复习的考生来说,可以适当顾及这类教材。
(5)历年真题
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历年真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我们必须对它要有足够的认识――善待真题。应该说,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的精华所在,它将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以题目的形式展现出来,这也是命题专家智慧的结晶。
如何用好真题是关键问题。曾经有位考生仅通过看重点法条和做真题通过了司考,由此可见一斑。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真题必须反复的做,并且要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能够真正搞懂每一道真题,而并非单纯的记住答案。在制订复习计划的时候,应当把真题练习单独列出来,穿插在每一轮的复习过程中。我的建议是,真题至少做两到三次。希望每次都会有不同的收获,每次对题目的内涵都能够有更深刻的认识。
(6)流传于网络中的文字和音频资料
互联网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也方便了我们的交流。目前,网上有不少专门针对司法考试的网站和论坛,很多考生都会将自己学习的体会和经验发表于此,此外,也会有很多复习的资料能从那里淘到。这些资料主要是考生自己整理和总结出来的要点、难点,以及大家从各个司考辅导班中整理出来的讲义和讲座的音频资料。应该说,这些资料的作用还是很大的,有时能给大家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新九洲2008司法考试培训班全程课程表
北京新九洲凭借九年的成功培训经验,全身心倾力打造国家司法考试黄金品牌,2006年被教育部有关部门权威机构、搜狐、新浪等授与“全国十大品牌教育培训机构”、“中国诚信招生教育培训机构”、“全国首批教学质量信得过培训机构”、“十佳专业特色培训机构”,2007年被教育部有关部门评选为“2007中国最具品牌影响力教育培训机构”,2008年1月人民日报报社、联合商报、购物导报、中国国际市场品牌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联合授予新九洲“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十大影响力品牌”,新九洲创始人黄玉林校长2006年被评为“全国教育培训十大领军人物”,2007年被评为“2007中国教育培训界最具影响力人物”,2008年1月被授予“中国品牌建设自主创新贡献奖”。
2008年新九洲司法考试培训班采用“六阶段渐进式”辅导模式。新九洲“六阶段渐进式”辅导模式由校长黄玉林首创,众多专家群策群力,经多年实践检验,凝聚成智慧结晶。具体内容包括:理论强化、法条串讲、模考串讲、卷四提高、冲刺点题、考前信息预测。六个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使司法考试成为一个系统工程。“六阶段渐进式”是一种科学的司法考试辅导模式,完全针对司法考试备考特点,辅导效果显著,已为相当多的辅导机构所效仿和借鉴。
第一阶段――理论基础阶段:依据大纲和教材,全面梳理教材内容,精讲14个部门法,从理论的角度剖析重点、难点、疑点,并通过精典自测题进行强化。
第二阶段――法条串讲阶段:结合司法考试特点,紧扣大纲知识点,突破知识体系,重构法条联系,运用法条分析典型案例,以整体把握法条,提高司考实战运用法条能力 。
第三阶段――模考串讲阶段:按照司法考试的难度进行,作为实战演习,查漏补缺,不仅使考生达到考试的最佳状态,同时训练考生答题速度,经测试后,分析考生学习中的薄弱环节,进行集中讲解,直击精髓。
第四阶段――卷四高分阶段:精选各部门法典型案例、08年热点案例,通过讲解案例,解答案例答题技巧;亲编应试性教材、历年考题范文;传授如何从论述题题干材料中理清隐含实质内容;突出08年热点、重点内容与论述题的关系;解析论述题答题方法;突出命题规律;传授阅卷评分标准。
第五阶段――冲刺点题阶段:根据各类宏观考试信息,基于学科特点和新增考点、热点,把握考试出题方向,预测必考点,传授临场经验,迅速提升应试提高应对考试能力,为最后通过司考保驾护航。
第六阶段――信息预测阶段:在讲授的基础上,指明命题角度,发放高分值的资料为载体,把付出巨大代价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对司考有重要帮助、能直接提升分值的司考信息及时有效地传递给学员。
六阶段渐进式的辅导模式已经成功帮助全国几万学员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
周旺生: 主讲法理学。北京新九洲名誉校长、高级司考辅导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导师,国内最著名的法理学专家,法理学指定教材主编,曾经多次参加过律考和司法考试命题,教学严谨,经验丰富,命题预测非常高,是一名极具权威性的司法考试考前辅导名家。
胡锦光: 主讲宪法。高级司考辅导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讲宪法。对命题规律和考点了如指掌,在轻松、幽默中让学员把握理论体系。
杨 帆(男): 主讲法制史与宪法。司考辅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司法考试法制史辅导课的开拓者。其深入浅出、逻辑缜密、思路清晰授课风格,深得广大学员的好评。
叶晓川:主讲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誉满京城的著名司考辅导专家,睿智、幽默的讲课风格很受学员喜爱。其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辅导方法得当、命题预测准确。深受广大司考学员的欢迎!
李 毅: 主讲三国法。北京新九洲副校长、高级司考辅导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司考辅导专家对司法考试有非常独到深入的研究,押题命中率高,讲课幽默,针对性强深,被学生誉为新世纪最具有实力年轻派之一。
李文沛: 主讲三国法。北京新九洲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曾以高分通过律考及首届司法考试,多次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李文沛博士国际法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授课条理性强,通俗易懂,讲解透彻,富有激情,被广大考生拥为“最喜爱的司考老师”之一。
周 超: 主讲国际法。司法辅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并一直致力于司法考试的培训工作,其激昂澎湃的演讲、深入浅出的表达、幽默诙谐的语言、全面准确的预测,深受学员欢迎!
阮齐林: 主讲刑法。新九洲高级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公认的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第一人。
汪明亮:主讲刑法。著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权威名师。北大刑法学博士、中科院博士后、复旦大学副教授。自1997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司考的辅导和研究工作,其讲授的辅导课程及参与编著的辅导用书对广大考生助益菲浅。以其思维敏捷活跃,授课幽默,妙趣横生,深入浅出,使考生迅速理解和掌握刑法的艰深理论,从容应对疑难复杂案例,受到了学员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米传勇: 主讲刑法。新九洲副校长、司考辅导专家、新九洲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副校长。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有丰富的律考和司法考试辅导实践,并多次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对刑法有着独特的培训经验。
杨艳霞: 主讲刑法。司考辅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对刑法整体结构的把握和对司考重点的掌握一直被考生称道,考生普遍认为她的课有显著的“减负”作用。
刘凤科: 主讲刑法。2002年进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习,师从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2005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任教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主讲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等课程。担任司法考试刑法讲解和基础教学多年,有着丰富的刑法教学经验。授课感染力强,富于激情;讲解清晰,深入浅出;寓法理于规范,见于案例,深受学生好评;深悉司考刑法命题特点与规律,考试要点的把握非常精准。
陈志军: 主讲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教学生动、精彩,深入浅出,注意案例教学,表达清楚,切中要害。
谢安平:主讲刑事诉讼法。北京新九洲副校长、高级司考辅导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有着多年的司考授课经验,对每年的司考重点难点把握很准,加之有多年的实际的律师经验,授课严谨、认真、讲解条分缕析、思路清晰、渗透性、方向性极强、使学员顿悟刑诉的体系和重要的考点,从容应对司法考试!深受学员欢迎!
洪道德: 主讲刑事诉讼法。新九洲高级顾问、高级司考辅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深谙刑诉命题和解题思路善于运用综合归纳分析的教学方法传授考试重点内容逻辑缜密,思路清晰,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在丰富的律考和司法考试辅导实践中形成了特有的风格,辅导学生几万名,被广大考生誉为“刑诉首席”。
马明亮: 主讲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刑诉法博士,对命题规律和考点了如指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丰富,思路清晰,深入浅出,是司法培训业界一流的辅导老师。
张树义: 主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九洲高级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近几年一直担任指定用书(行政法卷)主编,多年参加律考招生出题和评卷工作,授课重点内容逻辑缜密,思路清晰,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在丰富的律考和司法考试辅导实践中形成了特有的风格。
吴 鹏:主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级司考辅导权威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教师,多次参加司考辅导书的主编和司考的组题及阅卷,串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有很高的命中率,讲课幽默风趣,深入浅出,非常受学生欢迎被大家公认的司法考试年轻派的代表人物!
徐金桂: 主讲行政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生、司法考试辅导名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在法学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多篇。深谙司法考试规律,准确把握司法考试特点,授课重点突出,思路清晰,针对性极强。授课风格鲜明,激情感动课堂,理性引领学员,擅长比较、总结行政法各部分相关理论、知识点,强调将法理、法条与案例有机结合,有效帮助学员深刻领会行政法精神、切实掌握重要考点、提高应试能力。深受学员好评。新九洲独家签约教师。
陈慧君: 主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考辅导专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辅导课的开拓者。其深入浅出、逻辑缜密、思路清晰的授课风格,深得广大学员的好评。教学生动,提纲挈领,直击精髓,针对性强。被司考学员称为当今最具有实力的辅导专家之一。
隋彭生:主讲民法与合同法。高级司法考试辅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合同法教授,民法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讲授合同法、担保法、债权法、公司法、经济法等课程。授课受到广泛欢迎,讲课的特点是简明、流畅、准确、重点突出,善于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
李仁玉: 主讲民商法。新九洲高级顾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2002年司考指定教材主编。自94年来一直参加历年律考/司考大纲及教材的组织和编写,并参与命题及阅卷。讲课方式别具一格,经常运用比较法讲解,深入浅出,得到了广大考生的认可。
席志国:主讲民法。司考辅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博士。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授课条理清晰,教学风格严谨,善于总结、把握司法考试的脉搏。
韩 灯: 主讲民商法。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先后在北京建工学院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硕士班授课,拥有丰富的司法考试教学经验。
常 英: 主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北京新九洲名誉校长、高级司考辅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被学员称为“民诉辅导第一人”,她讲课生动幽默,妙趣横生,对司法考试复习重点、命题思路有极强的把握能力。她的极具个人魅力的授课方式,时常让学员留连忘返。
侍东波: 主讲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陈桂明教授得意门生。熟悉民事司法实践,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曾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民诉、仲裁部分。授课条理清晰,教学风格严谨,善于总结法条,点击考点,把握司法考试的脉搏。
纪格非: 主讲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教授。在授课的过程中能够注意理论联系实践,关注学术热点问题,授课思路清晰,逻辑连贯,受到学生的好评。
一、教材:万国的或中法网笔记
二、法条:万国
三、真题:张能宝
以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为准,教材理论性多,辅导书是比较实用的。
诶~~我觉得,要看你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是通晓偶国法律,那么看教材是很好的方法,因为教材很详细,不过,个人觉得有很多废话~~感觉是为了凑页数~~所以,最好看比较权威的教材~~
如果是为了通过司考,那么就暂时把教材放一边做字典用吧~~~有问题再去翻翻看。我觉得吧~~~考试的辅导材料比较好,因为重点难点都列出来给你了,可以选择性的看,这么说是以考试为中心哦~~~不是以法学素养为中心的。
司法考试是应试考试,你完全以抛开大学本科法律系14门核心教材,专门以《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来进行司考基础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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