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考延期了可以退费吗?
法考因特殊情况,导致考试日期延期,一般是不可以退费的。退费一般只发生在考试无法进行而取消的情况。考试延期一般不属于考生要求退费的理由。这是因为考试还是要举行,如果允许考生退费,那么可能会对考试的组织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影响考试计划。
二、司法考试报名费能退吗?
可以退的,带上自己的有效证件,到当地的司法部门去开证明材料,然后就可以到到当地负责此类考试的部门去退费了。1.退费原则
报考人员须事先查看司法部网站的公告,确定自己是否符合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报考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考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因网络技术原因或操作原因,造成同一考生重复交费的,报考人员本人应及时向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核对,并确认一个报名成功的网报号,其他重复支付的报名费,省司考办会集中办理退费手续。
2.退费方式
符合退款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及时向各市司考办申请退费,退费时必须提供网报号和交易订单号(交易订单号是以报考人员网上支付日期为前缀的一串数字)。所退费用会退还至报考人员的在网上报名时所用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报考人员最迟于现场确认报名结束之日起5日内申请,省司考办将在7月底前办结退费工作。
您好,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因报名人员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考务费。
正常情况下是不能退费的。
不过最近这几年,如果是因疫情原因造成考试延期的话,是给开通退费通道,申请退费的。不退费的话,就按照延期确定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如果退费的话,就等明年重新准备了。不过小兽不建议您去退费,万一延期考试的时间自己正好能去,就辛苦参加下。很多感觉复习不是很好的考生,参加考试后,就顺利考过了。
可以退,如果你报名缴费之后不想参加当年的法考了,那么可以带上自己的有效证件,到当地的司法部门去开证明材料,然后就可以到到当地负责此类考试的部门去退费了。
一般报名成功后是不退的
三、法考取消众合不过全退要求
法考取消众合不过全退要求有以下三点:
1、校方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
2、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而向学校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
3、签订协议前务必看清协议内容,消费者保留维权证据。协议中有相关退费的约定,以消费者和商家订立的协议为准(无效格式条款除外)。
四、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8)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主、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第四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按照试卷要求,在答卷(答题卡)标明的相应位置填写、填涂答题内容。第八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六)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第十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答题卡)分发错误或者字迹模糊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开考场。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第十三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司法部令第98号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