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2年民法的一个问题

513好学 2023-09-03 04:29 编辑:admin 224阅读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所附条件成就前,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出卖人。

但是,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因此,出卖人虽系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出卖人的所有权并不完整。

仅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的,出卖人才享有再次出卖的权利。

在此之前,出卖人(所谓保留的所有权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属于侵害附条件权利的行为(即:侵害了买受人的期待权),受让人不一定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茄森旁权。

通说观点认为:在回赎期满前,出卖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分两种情况处理:(a)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则即使受让人属于善意,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b)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尚未登记,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若出卖人已经向第三人完成了现实交付,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若第三人为恶意(知道买卖的标的物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标的物),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种情况,春返若出卖人仅向第三人完成了指示交付,恶意的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不过,此时买受颤橡人的期待权并不消灭,而是继续存在于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上(学理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36条第三项),只要买受人完成指定行为(或者完成条件时),买受人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就因此消灭

如前所述,甲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标的物,若丙为善意,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乙的期待权仍不消灭,若乙完成了约定条件(支付了全部价款),应确定由乙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因此消灭。所以,D选项错误。

丙是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车是特殊仔销财产,没错,只是特殊的动产,其对抗效力只有在取得登记的前提下,才能有对氏戚模抗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看不出登记与否,你就应该猜测出题人意图就是想让丙以善意取得而得到所有权。

司法考试不能太扣字歼缓眼,通过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