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19世纪英国刑事司法变革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问题。众所周知,英国具有地方自治传统,那么这样一种传统对英国刑事司法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在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它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其变化的结果和原因是什么,这便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在先前西方学者的研究中,关于如何评价英国刑事司法地方化传统这个问题,他们有一定的争论。本文沿着贝迪教授的思路,认为拉兹诺维奇等人过于低估了地方化传统的价值所在,同时也低估了其自我更新能力。英国刑事司法地方化传统是保有地方民众自由的重要基础,在工业社会来临之际,虽然其凸现了种种弊端,但是仍然有保留的价值,而它之所以能够得到保留,这是和地方与中央的斗争与妥协是分不开的。 先前英国刑事司法呈现为地方化特征,这主要体现在治安法官群体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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