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需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辖区司法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辖区司法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推荐表提交至所在镇(街)司法分局。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扩展资料:
一、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