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5年司法解释
1.《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2.《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民诉法司法解释》既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细化,也是对二十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定该解释是人民法院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公正司法的需求、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我相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维护程序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展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维护法治秩序,都将发挥巨大作用。它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