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新闻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四)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负责委托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办理公证事务,指导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司法助理员工作,指导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市司法鉴定协会工作。
(十)负责和指导全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医患纠纷的专业调解仲裁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来信; 负责信息、文秘、档案、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
二、政治部
协同各县(市、区)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负责院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和协管下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政治部的综合工作。
承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变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法官管理调研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立案庭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除减刑、假释和赔偿案件外)进行立案,依法采取诉前保全;依法审查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查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复查驳回的刑事、 民事(不含知识产权)、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处理来信、来访;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事宜;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 负责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依法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侵权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十、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承担国家赔偿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
十二、执行局
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组织、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处理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案件。
十三、研究室
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负责组织、研究、汇总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有关审判工作规范性、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全市法院的新闻报道、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协会的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培训和警衔呈报审核工作;组织和参与对死刑罪犯的执行;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负责警卫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值班及保卫。
十五、司法技术处
规划、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等专门性技术工作;承担全市法院审判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依法作出司法鉴定。
十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指导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的计划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发放工作; 负责日常对外接待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党建、群团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市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