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复习“司法考试法理学”?

513好学 2023-09-12 16:26 编辑:admin 232阅读

一、怎么复习“司法考试法理学”?

先熟悉教材,弄清楚原理知识。适当做练习题,特别是历年真题。

二、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教材中的排序时:自由>正义>秩序。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排序。

2、个案平衡原则

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3、比例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三、2020司法考试备考资料【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首先,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其次,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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