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码即案件编号,属于案号。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案号是法院等司法机关立案后,对收到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并进行登记,所分配的案件号码。
1、《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2、《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1)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3)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4)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4、《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5、《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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