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情况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程国英饮酒后驾驶苏C×××××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古田县古田饭店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国英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9mg/l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苏C×××××普通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2013年5月31日止,现处于被注销状态。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国英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4证言,车辆转让协议,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现场调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国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程国英驾驶逾期未年检、现处于被注销状态的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程国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程国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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