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那一卷最难

513好学 2023-08-22 01:04 编辑:admin 230阅读

一、司法考试那一卷最难

2012年司法考试的部分数据收集

1.卷一8(5%)

2.卷二11(7%)

3.卷三24(15%)

4.卷四119(73%)

因为卷四主要是论述题,主要考察的是你对整个知识的灵活运用和贯穿,还有语言的表达能力,和对案例的分析和逻辑思维。

卷三,卷四

二、司法考试卷一考什么?

试卷一:中国特色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扩展资料

一般报考条件

注:具体报考条件须结合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予以明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考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此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同时,历年公告均明确“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考试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考试

1、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宪法和法制史

2、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包括N多法

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法)、 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卷一考查的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三、2012司法考试张璐琼卷一突破100分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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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司考顺利!

四、司法考试我只考了卷一,为什么会有卷二卷三的成绩

如果卷二、卷三的考试您都去参加了没做,那么您得到的可能是有异议的题的分数,

司法考试

前三卷每年都会有有异议的题目,这样的题目不论选哪个选项都会得分。

但是今年的成绩目前还不能查询。

五、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

【答案】B

【答案解析】A项说法正确,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B项说法不成立,

案件的司法解决意味着个别性事件获得普遍性,

普遍性在个别事件中得到实现,是司法普遍性特点的体现,但并不意味着被动性特点被普遍性所替代。C项说法正确,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D项说法正确,当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人美国宪法后,分权学说即由学术层面进A现实实践,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