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司法机构归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2.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中包括司法独立。香港基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香港的司法体系,明确司法独立原则,保障法律权利、独立判断和独立决策的权利。
3. 香港的司法机构包括法院、公共检察署、警务处协助司法、律政司署等机构。这些机构都受到香港基本法和相关法律的制约,必须遵循香港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工作。
4. 香港实行司法独立的原则,法院独立、检察署独立、司法警察独立、律政司署独立,互相制约、互不影响。香港的司法体系与中国大陆的司法体系有所不同,但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港区“一国”原则下,香港司法机构仍需受到中国大陆法律的限制。
5. 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高度自治权,法律法规由香港制定,但是必须符合中国大陆的政策和宪法法律。在司法独立原则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必须遵循香港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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