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司考不会考界定模糊的问题。本人认为甲乙二人虽不构成共犯,但乙已经构成窝藏罪。关于窝藏罪赘述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我国,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漏空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判拍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窝藏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窝藏。
窝藏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罪。区分窝藏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客观特征
何谓“窝藏”,1979年刑法颁行时,一般认为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后来,为了适应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类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 “窝藏”作了扩大解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者用指使和资返冲瞎助财物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往他处隐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对窝藏罪的窝藏一词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的做法,是比较符合窝藏罪本质特征的,防止了因刑法规定的不够完善而放纵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则,有利于司法实践部门对窝藏罪的惩治。
在一般情况下,司考测试定义模糊。我认为在B二人并不构成同谋,但B已构成窝藏罪。重复如下:犯罪窝藏“刑法典”第三条110:“明知犯罪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掩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不不到三年的时间,不超过10年的监禁。
犯罪谋作为一个普通的刑事处罚。“
在中国,是指明知而其他的罪犯,他们隐蔽的地方或逃避其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基于共同的犯罪行为。
罪行,包括两种行为:一是提供了一个藏身之处肇事者,财产,并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一个自己的家,房屋管理的犯罪手段,或给罪犯资金,货物,包括食品,服装等,帮助肇事者隐藏或逃生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假证明包庇犯罪。这是点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罪游兄迟,事实上,两项罪,窝藏和包庇罪,窝藏罪所谓的,明知是犯罪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他们逃脱和隐藏行为。包庇罪窝藏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是明知虚假的证词。
构成要素
主观因素
包庇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窝藏。
窝藏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那个人故意包庇的行为,知道,是认识到自己窝藏犯罪的犯罪和实施。实施窝藏行为明知犯罪的,或窝藏,不知道自己的罪行,但发现对方是一个刑事继续窝藏行为构成过失犯罪,不构成窝藏罪。区分故意和过失,窝藏的关键是: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为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他犯了罪。
(2)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的,推测他人的言论和行为,由行为人提出的各种要求。
(3)的窝藏行为是相反的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犯窝藏罪,而不是仅仅看行为人的自白,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情况而定,结合自己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如果行为坚决不知道其他犯罪或欺骗,蒙蔽的藏身之处的同时,财产,帮助其逃匿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不能因为主观上的故意,也可以不被发现窝藏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者。
的客观特征
何谓“窝藏”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一般认为,以港口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藏身之处。后来,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实际需尘明要,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神李窝藏”作了扩大解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藏身之处,或帮助罪犯逃离的怂恿和资金财产,他在隐藏。第310条的新的刑法典的长期包庇窝藏罪的内涵扩大解释的做法,是更符合窝藏罪的本质特征,以防止一个不完美的放纵罪犯,因为刑事法律,“法律根据”的原则,窝藏罪惩罚有利于司法实践部门。
在一般情况下,司考测试定义模糊。我认为在B二人并不构成同谋,但B已构成窝藏罪。重复如下:犯罪窝藏“刑法典”第三条110:“明知犯罪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掩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不不到三年的时间,不超过10年的监禁。
犯罪谋作为一个普通的刑事处罚。“
在中国,是指明知而其他的罪犯,他们隐蔽的地方或逃避其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基于共同的犯罪行为。
罪行,包括两种行为:一是提供了一个藏身之处肇事者,财产,并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一个自己的家,房屋管理的犯罪手段,或给罪犯资金,货物,包括食品,服装等,帮助肇事者隐藏或逃生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假证明包庇犯罪。这是点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罪游兄迟,事实上,两项罪,窝藏和包庇罪,窝藏罪所谓的,明知是犯罪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他们逃脱和隐藏行为。包庇罪窝藏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是明知虚假的证词。
构成要素
主观因素
包庇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窝藏。
窝藏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那个人故意包庇的行为,知道,是认识到自己窝藏犯罪的犯罪和实施。实施窝藏行为明知犯罪的,或窝藏,不知道自己的罪行,但发现对方是一个刑事继续窝藏行为构成过失犯罪,不构成窝藏罪。区分故意和过失,窝藏的关键是: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为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他犯了罪。
(2)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的,推测他人的言论和行为,由行为人提出的各种要求。
(3)的窝藏行为是相反的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犯窝藏罪,而不是仅仅看行为人的自白,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情况而定,结合自己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如果行为坚决不知道其他犯罪或欺骗,蒙蔽的藏身之处的同时,财产,帮助其逃匿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不能因为主观上的故意,也可以不被发现窝藏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者。
的客观特征
何谓“窝藏”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一般认为,以港口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藏身之处。后来,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实际需尘明要,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神李窝藏”作了扩大解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藏身之处,或帮助罪犯逃离的怂恿和资金财产,他在隐藏。第310条的新的刑法典的长期包庇窝藏罪的内涵扩大解释的做法,是更符合窝藏罪的本质特征,以防止一个不完美的放纵罪犯,因为刑事法律,“法律根据”的原则,窝藏罪惩罚有利于司法实践部门。
当然构成共共犯了,帮助犯。
理由:袜腊乙明知道甲所从事犯罪行为而对之进行帮助。具有共同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概括的故意,也就是说明知道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理论上不要求对具体的犯罪构成内容有确切的认识,只要认识到是犯罪行为即可)。并且乙的行为对甲之后的犯罪行圆源为起到了明显的帮助作用。其中乙说:“你不论做什么我都支告腔滑持你”,这句话已经说明不论甲为何种行为都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故乙成立为甲提供资金支持后的犯罪的共犯。
感觉共犯有点牵强,如果是帮助犯,至少也应该知道是为哪一起犯罪提供的帮助。个人老桥历认为侍搜也应该是窝藏、因消隐为她提供的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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