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陈述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2、证人出庭作证。凡是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讲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进一步又作了更细致具体的规定: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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