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知识点: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
(1)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司法部参考早轿答案:有权处分;最高院及民法理论:无权处分)
(3)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内部纠纷,看股东名册;外部纠纷,看工商登记。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4)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
三种法律关系
A.合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程序上:实际出资人可依法主张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B.股东名册:公司——名义股东;
C.工商登记: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
【例题·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陆州肆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3-26)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相关规定。假冒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假冒人承担责任,被假冒的善意第三人免责。
【例题·多选题】姜一作为实际出资人投资1000万到北京天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与胡万订立股份代持协议,让胡万迹雹为名义股东。另查明,2013年天达公司盈利10亿元。下列错误的是?( )
A.1000万的投资所获收益应当由姜一与胡万均分
B.如胡万擅自将该股份出质给李四,该质权无效
C.姜一请求胡万将其持有的名义股份过户给自己,应当征得天达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D.姜一提起股东资格确权之诉,应当以胡万为被告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基于股权代持协议解决纠纷;公司与名义股东基于股东名册;外部善意第三人与名义股东基于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可依法提起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为何法考不再公布官方标准答案?
从2018年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考试的难度。我们都知道试题对于备考的重要性,但是国家多种资格考试都不公布标准答案,市面上的答案都是培训机构的老师根据自己个人的理解给出的参考答案,这又是为什么?
如果你仔细比照各机构给出的答案,你会发现,历年试题有一部分题的答案是不相同的,有的机构甚至给出的是错误答案。所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答案可能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没有完美的答案
法律职业资丛燃格考试考查案例综合情况太过复杂,尤其是主观题部分的答案,命题者给出的阅卷答案未必是最完整、最全面的。正所谓文无第一、武无第二,张三这么认为,李四未必这么理解,两个工作多年的法律从业人员遇到实际问题时采用的方法不同,首郑高所给出的答案也不同。所以,干脆不公布答案。
其实,只要考生的答案能够抓到要点,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阅卷者都会酌情给分的。
2、力求避免争议
如果给出了标准答案(命题者的答案),但现实中不存在完美的答案,如果答案有争议的话就比较麻烦——阅卷在饱受争议的情况下进行,公布的分数怎么让人信服。这样就者尺会陷入讨论——阅卷——争议之中。没完没了的争议,也使得次年的命题者变得小心翼翼,好多试题不敢和实际结合,就考些课本上的原话,这样对命题者来说最为保险,但这又和设立资格考试的初衷相违背,达不到考试的目的。
资格考试不是高考,没有完美的试题。不公布答案,一方面是维护命题组权威,给命题组一个宽松的环境,使其将题出得更灵活贴合实际;另一方面害怕避免陷入争议之中,造成混乱影响考试安排和后续工作。
所有的答案都是用来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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