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领取程序问题
一、证书申领流程:
1、符合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司法部官网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符合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在各司法厅规定的时限内向申领地设区市的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
3、设区市的司法局逐级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4、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设区市的司法局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向设区市的司法局说明原因,由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二、证书发放单位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的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具体发放工作将由报名所在地司法局展开,考生可关注当地司法局通知。
三、证书发放时间:
一般来说,主观题成绩公布之后,12月初开始通过的考生可以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3月―4月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次年7月通过上一年度司法考试的应届毕业生申领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司法局通知为准)
四、证书样式: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和法律职业用人部门需要,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依据报名专业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
(一)属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报名专业学历条件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属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放宽报名专业学历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B类法律职业资格,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考时代,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正副两本,正本起到的作用是证明你的资格,简单说来就是一张资格证书;副本则是为办理律师执业证、法官检察官入职或其他的需要而配备,上面记载了你的个人信息。
而法考时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统一只颁发一本了,但是会同时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法律职业资格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完之后一般是两次,一次是拿成绩单、一次是司法资格证。但成绩单可以要求司法局邮寄。司法资格证就必须自己去拿了,之后每年都要进行资格备案。基本就这样。
你可以在你方便的任何一个城市(中国)去领取,我是11年在江西考的,12年8月左右在深圳灵的司法资格证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程序如下:
1、审验身份证、学历证,并提交省司法厅复核;
2、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3、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4、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来源:考试大
5、填写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6、发放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7、按司法部、省司法厅书面通知要求,收取证书工本费;
8、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书;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只要第二年的三四月份领一下证就可以了,不用向司法局提申请的,反正我没有,成绩是给你寄过去的。
司法考试是在每年的9月中旬左右考试
考试成绩在11-12月份左右发布。
司法考试通过后一般每年都在三月下旬四月初发证。具体要看考试当地的司法局通知。
司法考试分数 核查15天什么意思,如何核查,我能去看我卷子吗,他们怎么核查
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接受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不可看卷子的。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六十条规定:考试成绩公布同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告知应试人员,如对分数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数核查申请。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司法部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工作。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内接受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成绩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计算)20日内汇总上报司法部。司法部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分数核查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对于计算机评阅的客观性试卷,不进行分数核查。
扩展资料:
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要求规定: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你好,是要到司法局提交核查申请,由他们再核对分数,只是检查是否有核算分的失误,不会具体重新评阅题目,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必须去司法局核查 申请的 至于卷面 你是无法看到的法律教yu@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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