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7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案例评析
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大量创新型软件企业人员流动性强,离职时偷偷带走原单位的软件代码,并另立门户销售牟利,可能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很多企业管理人员在面对类似纠纷时也往往因取证困难等原因无所适从。
本案系近年来石景山区首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被害单位系石景山区发展战略转型期间引入的重点科技企业,石景山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适用难题,克服取证困难,充分开展教育转化,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最终成功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保障了驻区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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