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1、经济与法律学院或非经济与法律大学毕业后,从事经济与法律工作6年。
2、经济与法律大学毕业后,或非经济与法律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商业经济与法律工作4年。
3、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经济法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者取得非经济法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工作2年以上。取得经济与法律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与法律工作1年以上。他获得了经济学和法学博士学位。
4、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前,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取得经济学、会计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录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的,经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统一考试统计、审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取得税务代理执业证书,在税务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