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具体地又可分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两种。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表明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质量合格。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表示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质量不合格。 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受任何阻碍和限制,审计结果令人满意,财务报表也是公允表达,但因审计人员认为十分必要提供更多的信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说明段中,审计人员应当加以说明的事项包括:
1、重大不确定事项所谓重大不确定事项是指审计人员对某一事项的结果无法作出合理估计,也无法预知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的事项。如递延费用的不可收回性,所得税纠纷或诉讼案件的或有事项,大宗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所需融资款项是否能继续利用,连续出现巨额营业亏损或运营资本减少,公司无力支付到期债务,出现未保险的地震、洪水灾害损失、持续经营能力出现怀疑等。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时,审计人员首先必须查明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对有关事实是否作了披露,以及披露是否充分。如果该重大不确定事项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即使会计报表附注中已作了充分披露,审计人员也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说明段,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不要忽视会计报表附注中已作充分披露的重大不确定事项。
2、一贯性的例外事项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的要求是审计人员审计的目的之一。如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第二十条规定:“ 对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存在个别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时,应该出具表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这也不能排除由于某些原因的发生而使被审计单位所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合理或合法的变更。当审计人员认为变动是合理的,就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解释这些变动的性质及原因;如果认为是不合理的,并且对会计报表影响是重大的,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3、审计人员同意偏离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当 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没能遵循会计准则时,审计人员一般应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当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对会计准则的偏离是必要的,在更恰当、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事项时,可以出具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被审计单位在可预知其债务人将要破产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增加提取了坏账准备数额。此时,审计人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这一偏离予以揭示。
4、强调某一事项在 某些情况下,虽然审计人员准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同时又认为对某一事项有必要予以强调,以期引起报表使用者的关注。对于这些强调事项可以放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这样,既不影响无保留意见的发表,同时又可达到引起使用者注意的目的。例如,当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的内部结算业务或关联企业的结算往来业务时,审计人员可出具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涉及其他审计员的工作审 计人员有时要依赖别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代为完成部分审计工作,但在审计报告中一般不应提及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当主审人员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无法进行复查,而且代为审核的部分在整个会计报表中很重要时,应采用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在说明段中说明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即出具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6、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信息的重大差异被审计单位在公布已审定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还可能向公众公布总经理陈述书等信息资料。一般情况下,审计 人员没有责任证实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之外的信息。但为了保护企业投资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避免卷入诉讼纠纷之中,审计人员通常会阅读这些信息资料,并考虑其与会计报表中的注处有无重大差异。如存在重大差异,且该差异不是已审定的会计报表所造成的,审计意见仍可是无保留的,但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解释出现的差异。如某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其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坚持用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前的数据,致使财务指标计算的有关数据与审定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有所差异,审计人员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解释此差异。 对于某一事项是否应该在审计报告中说明,以及如何说明都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即其对重要性程度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审计人员在出具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应考虑两个因素:
1、这些说明事项应只限于与会计报表有直接关系或与之密切相关的事项。由于审计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 三性”,即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发表意见。因此在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应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时,应以其与会计报表有直接关系或密切关系为主要依据,对于那些与会计报表关系不密切的事项则不应说明。例如,被审计单位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领导的更迭可能会对被审计单位有重大影响,但由于其对本期会计报表所产生的影响不大,可以认为关系不甚密切,所以不必要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2、注意不要将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混为一谈。这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性质不同,一个是保留意见,一个是无保留意见;同意见段的关系不同,一个是补充关系,一个是因果关系;位置不同,一个在意见段之后列示,一个在意见段之前列示。因此,审计人员应在出具审计报告时,首先判断应表示何种意见,在确定表示无保留意见后,再判断某些事项是否属于应附加说明的信息。审计人员既不能以附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代替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不能以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取代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的附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