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

513好学 2023-01-31 09:38 编辑:admin 120阅读

1、学历要求

申请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各地报考初中教师资格学历要求请以当地报名公告要求为准。

2、户籍或居住证要求

教师资格证全国通用,可以跨省份报考,但是需要在户籍地或者能办理居住证的地方报考,在校生可在学习所在地报考。

3、普通话要求

一般报考幼儿教师资格的普通话证书要求不低于二级甲等,报考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普通话证书要求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学科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即可。(关于幼儿和语文学科的普通话要求各地区有区别,需以当地认定公告为准)

4、其他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未到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身体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 、不得报考的条件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考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居住证在辽宁省内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报考人员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符合以上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在校最后一学年的专科学历学生(以下简称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均可报考。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育部令第33号中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内容来自于《大连市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公告》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