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是我国传统药物的总称,是以天然药物及其加工品为主要来源,包括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及部分化学、生物制品类药物,由于以植物药为最多,应用也最为广泛,因而古代相沿把“中药学”又称为“本草”。
中药的性能也称药性,是指药物本身各自具有的与治疗作用有关的若干特性。它是中药作用的基本性质和特征高度概括,是我国历代医家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逐渐探索归纳出来的,以中医的阴阳五行、脏腑、经络、治法治则等学说为指导,根据各种药物的性质及所表现出来的治疗作用总结出的用药规律。
四性
四性是指药物的寒、热、温、凉四种不同的药性,古代称为“四气”。其中温热与寒凉属于两类不同的性质,而温与热、寒与凉仅是药性程度上的差异。寒凉属阴,而凉次与寒;温热属阳,而温次与热。药物的寒热温凉,不能通过人的主观感觉而感知,而是根据药物作用于机体后所发生的不同反应和治疗效果而作出的概括性归纳。如石膏、知母能治疗大热、烦渴、脉洪大等实热证,便认为他们是寒性药;附子、干姜能治疗畏寒、肢冷、脉迟等里寒证,便认为他们是热性等。可见,药物的寒热温凉是与病情的寒热相对而言的,是药物作用后,机体所表现出来的实际反应。寒凉药多具有清热、泻火、凉血、解毒、养阴等作用,适用于阳证、热证;温热药则多具有温阳、散寒、救逆等作用,适用于阴证、寒证;此外,还有一种平性,指药性平和,寒热偏性不明显,寒证、热证均可应用。但实际上仍有微温或微凉的区别,故习惯上仍称为四性。
五味
五味是指药物有辛、甘、酸、苦、咸五种不同的味道,因而具有不拆世同的'治疗作用。五味不仅是药物味道的反应,更重要的是对药物性能、作用的概括。实际上,药物的滋味不止五种,还有淡味和涩味。但是拘于五味入五脏的限制,
闭裤前人一般都将淡附属于甘,涩附属于酸,仍称五味。根据各自作用来看,涩味与酸味相似,而淡味与甘味完全不同。故临床实际药味划分为六种。
辛:即辣味,“能散、能行”,轿御简具有发散、行气、活血、开窍、化湿等作用。
甘:即甜味,“能补、能和、能缓”,具有补益、和中、调和药性、缓急止痛等作用。
酸:即酸味或兼涩味,“能收、能涩”,具有收敛止汗、敛肺止咳、涩肠止泻、涩精止遗等作用。
苦:“能泻、能燥”,具有清热、泻火、泻下、燥湿、降逆等作用。
咸:“能下、能软”,具有泻下通便、软坚散结等作用。
淡:“能渗、能利”,具有利水渗湿、通利小便的作用。
药物的性、味各自从不同的侧面显示了药物的部分性能。只有将药物的性和味综合起来进行分析,才能比较全面的理解药物的性质和作用。如麻黄味辛能散,性温能祛寒,故能发散风寒。
升降沉浮
升降沉浮是指药物在肌体上下表里作用的不同趋向而言。他对疾病的病机或证候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病势趋向有特殊的调节作用。 升与降、浮与沉都是相对立的作用趋向。升指上升、升提;降是下降、降逆;浮是上浮、发散;沉是下沉、渗利。一般来讲,升浮药都能上行向外,促进人体气机上行或达表,具有升阳举陷,发散表邪、祛风散寒、宣毒透疹、涌吐开窍等作用;而沉降药则能下行向内,促进人体气机下行或内收,具有清热泻下、潜阳熄风、降逆止呕、利水渗湿、重镇安神、降气平喘、消积导滞等作用。 升降沉浮对指导临床用药亦有重要意义,其基本应用原则是同病位而逆病势。凡病变部位在上在表的,宜升浮而不宜沉降;病变部位在在里的,宜沉降而不宜升浮;如病势上逆的,宜降而不宜升浮;若病变下陷的,宜升而不宜降。如果倒行逆施,往往导致不良后果。 升降沉浮与性味有真不可分割的关系,寓于药物的性味之中。凡味辛、甘,性温热的药物大都具有升浮作用;凡味苦、酸、咸、性寒凉的药物大都具有沉降作用。
归经
归经是指某些药物对于机体某些脏腑经络的病变所起的选择性作用,也就是即主要对某经(脏腑)或某几经(脏腑)作用明显,而对其它经(脏腑)则作用较小,或无作用。归经指明了药物治病的适用范围,说明了药效所在。
由于发病所在的脏腑经络不同,临床所表现的症状也不相同。如肺经病变每见喘咳,肝经病变每见肋痛抽搐,心经病变每见心悸失眠等。而根据药物对各脏腑经络病变的特殊疗效,即可确定其归经。如桔梗、杏仁治咳喘胸闷,故归肺经;羚羊角、钩藤能熄风止搐,故归肝经;朱砂、茯苓能安神定悸,故归心经等。有的药物适用范围较广泛,则其归经也较多。如党参既能补脾气,又能补肺气,故归脾肺经;山药既能致脾虚泄泻,又能致肺虚咳喘,还能治肾虚遗精,故归肺脾肾经。
毒性
古代人们对药物毒性的认识不尽一致,既将药物的毒性看作是药物的偏性,把毒药看作是一切药物的总称;又认为毒性是药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标志。现在所称的毒性,专门用来表示药物的毒副作用。主要是指药物对人体的伤害作用。中药的毒性不容忽视,不可错误地认为中药大都直接来源于天然药材,因而毒性小,安全系数大。自建国后至今出现了大量中药中毒的报道,固然有文献记载大毒、剧毒药物有中毒致死者;小毒、微毒甚至无毒的药物,如服用不当,同样也有中毒病例发生,故临床应用必须加以重视。中药中毒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剂量过大或服用时间过长;炮制或制剂不当;配无不妥;药不对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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