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处罚依据,政策红线与法律责任的清晰界定

投稿 2026-02-16 16:18 点击数: 5

近年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因其高能耗、金融风险及对产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已成为我国监管重点整治对象,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一系列政策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虚拟货币挖矿的处罚提供了明确依据,形成了“政策为引领、法律为保障、执法为抓手”的监管闭环,本文将系统梳理虚拟货币挖矿处罚的核心政策依据、法律适用条款及执法实践逻辑,为公众理解监管立场、从业者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政策层面的顶层设计:明确挖矿活动的“负面清单”地位

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首先源于国家层面的政策定性,自2017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首次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求各机构不得提供账户开立、交易结算等服务,尽管“94公告”主要针对代币发行与交易,但其对虚拟货币“非货币”属性的定位,为后续挖矿监管奠定了基调。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1283号,以下简称“1283号文”),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明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排放二氧化碳,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新增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这一文件标志着挖矿监管从“金融风险防范”升级至“产业政策与能源战略”层面,成为地方执法的核心政策依据。

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进一步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坚决遏制”的高耗能项目,要求“全面清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将其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这些政策共同构建了“挖矿活动不合法、不合规”的顶层框架,为后续处罚提供了政策支撑。

法律层面的处罚依据:从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的全方位覆盖

在政策明确禁止的基础上,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挖矿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处罚条款,形成了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多维追责体系。

(一)行政责任: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实施处罚

1283号文明确要求,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规定“淘汰类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得投资、转移、引进、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为,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用能产品、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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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对“单位超过用电定额指标用电”的,按照超用电量收取电费加价1至5倍,实践中,多地监管部门对挖矿企业常依据此条款,以“淘汰类设备”“违规用电”为由,处以罚款、没收设备、责令停产整改等处罚。

《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电力企业应当优先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而挖矿活动因挤占可再生能源配额、加剧能源浪费,可能违反该法“全额保障性收购”原则,面临能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等追究侵权责任

虚拟货币挖矿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提起民事诉讼,挖矿行为若导致电力供应紧张、影响居民正常用电,或因噪音、污染等损害周边环境,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要求挖矿主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若挖矿企业通过“蹭电”“盗电”等方式获取电力,还可能构成对电力企业的侵权,需承担电费及违约金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涉及非法经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

对于大规模、组织化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主要罪名包括:

  1.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若挖矿主体未经许可经营“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等业务,或通过地下钱庄、场外交易等方式为挖矿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若挖矿行为通过“挖矿木马”控制他人计算机设备,或侵入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挖矿,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若挖矿主体通过非法手段(如篡电表、盗接电线)窃取电力,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地方实践中的执法逻辑:从“断电断网”到“全面清退”

在国家政策与法律框架下,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整治措施,形成了“政策先行、部门联动、分类处置”的执法模式,内蒙古自治区在2021年开展“虚拟货币挖矿”全面清理整治行动,对存量挖矿项目“断电断网”、吊销营业执照,对新增项目“零容忍”,一律关停;四川省在丰水期水电富余时曾默许挖矿,但在2022年明确要求全面清退,对违规挖矿企业处以罚款、列入失信名单等处罚。

地方执法的核心依据包括:

  1. 项目审批合规性:挖矿项目未办理立项、环保、用地、能评等审批手续的,可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罚款;
  2. 能耗与环保标准:挖矿企业若未达到能耗限额标准或超总量排放,可依据《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
  3. 金融风险防范:为挖矿提供融资、支付结算等服务的金融机构,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虚拟货币挖矿的处罚依据,本质是国家“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维护产业秩序”战略在法律层面的体现,从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节约能源法》等设定行政责任,再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已构建起“政策引领、法律兜底、执法严格”的监管体系,对于从业者而言,唯有主动远离挖矿活动,转向合规经营,才能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对于公众而言,理解处罚依据有助于认清挖矿活动的危害,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合规应用,虚拟货币挖矿这一高耗能、高风险的活动终将退出历史舞台,而技术创新与绿色发展的结合,才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