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关于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

投稿 2026-03-05 15:06 点击数: 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化解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风险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我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和能源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开展了全县范围内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专项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

我县深刻认识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助推价格上涨、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存在安全隐患等危害性,县委、县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能源、网信、自然资源等多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先后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要求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自查自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盲区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全面排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相结合、技术手段与人工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范围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了拉网式排查。

  1. 重点场所排查: 组织力量对数据中心、工矿企业、废弃厂房、偏僻农村、写字楼等重点区域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非法搭建“挖矿”机房、利用公共设施或企业资源进行“挖矿”等行为。
  2. 随机配图
g>重点对象排查: 对辖区内用电量突增、与“挖矿”活动特征相符的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排查,核查其用电情况、设备用途及业务合法性。
  • 网络巡查监测: 依托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地网络流量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网络连接和疑似“挖矿”行为线索,并进行溯源核查。
  • 举报线索核查: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迅速组织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
  • 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请在此处填写自查时间段,一个月]的全面自查自纠,我县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排查中,未发现大规模、有组织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未发现利用公共资源、专用场所进行“挖矿”的行为,未发现新增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个别[小型企业/个人/出租屋]存在[配置少量显卡等设备,用途不明/疑似进行过相关测试但未形成规模]的情况,均已当场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政策宣讲,要求其立即拆除相关设备,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尽管我县自查未发现重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但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 隐蔽性强,发现难度大: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手段不断翻新,趋向隐蔽化、分散化,部分“挖矿”行为可能利用个人住宅、小型出租屋等场所,常规排查手段难以完全覆盖。
    2. 技术识别能力有待提升: 面对日益复杂的“挖矿”技术和变种,基层监管和技术识别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3. 长效监管机制尚需完善: 如何建立常态化、智能化的监测监管机制,形成长效管理,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县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持续巩固自查自纠成果,坚决防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在我县死灰复燃。

    1. 持续深化宣传教育: 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性及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认识和辨别能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 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整合技术资源,探索建立“技防+人防”的长效监测监管体系,提高对异常行为的发现和处置能力。
    3.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持续对数据中心、重点用能企业、网络托管服务等关键领域进行重点监控,严防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死灰复燃”或“变相发展”。
    4. 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一经发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
    5. 强化能源管理与引导: 合理配置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用电,从源头上压缩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生存空间。

    我县将以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不断提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治理能力,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特此报告。

    XX县人民政府(或具体牵头部门) [XXXX年XX月XX日]


    • 请将报告中的“XX县”替换为实际的县名。
    • 请将“[请在此处填写自查时间段,一个月]”替换为实际的自查时间。
    • 请将“[小型企业/个人/出租屋]存在[配置少量显卡等设备,用途不明/疑似进行过相关测试但未形成规模]的情况”替换为自查中发现的实际情况,如果没有,可以删除此句或改为“未发现任何可疑情况”。
    • 报告的落款单位可以是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具体牵头此项工作的部门(如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等),并填写实际报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