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什么样的人具有行政执法权?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权。此处所指授权是针对组织,不能针对个人。当然依据组织取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经过司法机关确认才可。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进入法院工作一定要过司法考试吗?
进入公检法系统,成为法官或检察官的话,一般来说都是要通过司法考试的。
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也想去法院工作的话,是可以尝试应聘书记员岗位,因为书记员是不硬性要求过司法考试,但要掌握一定的速记技能。
目前我国司法考试已经正式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满足以下条件,便可报考: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扩展资料
法院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是政法专项编,这种编制的人是法官;
二是行政编,这种编制的人不能当法官。但是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转换为政法专项编;
行政编制是国家机关编伍森做制管理部门根据宪法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所确立的组织原则,根据行政部门的结构、职能和工作量下达的工作人员的编制额度。是国家对行政机关的规模实行宏观控春谈制的手段,编制额度具有法律效力,公务员的录用和转任均受其约束。腔衡
三是工勤编,这种编制的人如司机;工勤编制是指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
工勤编制不同于行政编制(包括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前者主要是为后者提供后勤保障,包括交通服务(司机)、餐饮服务(食堂工作人员)等。
工勤岗位,又称工勤技能岗位。是指在岗位设置中的从事简单体力工作或一般技术工种的岗位。在这种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为工人编制。比如技术工人、水电工、司机、通讯员、打字员等。
四是事业编,这种编制的可以从事行政工作或者当书记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
三、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哪几项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笑核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扩展资料
初任法官审核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初任法官的审核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应当在履行干部管理手续和法律手续之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报请审核的人民法院,应当报送审核请示、《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审核表》和《××人民法院拟任命(提请任命)法官名册》,同时,将拟任命法官人选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法律工作经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一并报送高级人民法拿败院进行审核。
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审核请示后,应当尽快审核,并于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
3、报请审核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意见,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和法律手续。
4、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拟任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进行认真考核,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考核情况上报高级人民法碰敏掘院备案。
5、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工作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司法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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