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需要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批准。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和终身教育的要求,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统领,党建引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统领,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法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注重能力,强化操守。坚持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育崇尚法治、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立足公益属性,践行为民理念,恪守职业操守,依法公正诚信执业。
(三)围绕中心,全员培训。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诉讼活动、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着眼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开展大规模培训,全类别覆盖,全员参加,持续提高司法鉴定人整体素质。
(四)统筹规划,按需施教。科学规划、合理统筹教育培训基地、教材、师资等建设,把握司法鉴定人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整合培训资源,改进培训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不同执业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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