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职业资格证掉了怎么办
一、 办理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第十八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受理机关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所在地州、市司法局。
三、 受理时间
具体时间安排参照司法部本年度公告公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和审核工作时间。
四、 办理条件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纸质证书遗失或损毁。
五、 办理要求
1.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纸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办理证明书;因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变更申请换发证书的,不予办理。
2. 根据考试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证书可分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套证书包括正本、副本,简称旧版证书,考试时间:2002-2017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全套证书包括主页、备案页,简称新版证书,考试时间:2018年以后)。对不同版本的证书应分类处理:
(1)全套证书遗失、损毁的,办理证明书;
(2)旧版证书副本或新版证书主页(均含本人照片和详细信息)遗失、损毁的,办理证明书,剩余证书不需回收;
(3)旧版证书正本或新版证书备案页遗失、损毁,确需申请办理证明书的,应交回旧版证书副本或新版证书主页。
六、 申请材料
七、 申请流程
1. 注册账号。申请人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如果已经在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可直接登录。
2. 申请办理。申请人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图标进入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点击“申请办理证明书”进入“阅读须知”页面,申请人阅读完须知后点击“我同意”进入申请办理页面填写申请信息,须填写的申请信息如下:
(1)选择申请办理原因,主要包括遗失、损毁两项。
(2)填写备注,对上述办理原因展开描述。
(3)填写邮编、地址、手机等个人信息,均为必填项。
3. 申请人应当现场向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所在地州、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司法部完成证明书印制后,由相关地市司法局通知申请人本人现场领取。
4. 办理进度查询。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后,在本次事项未办结之前可以查看办理进度,系统显示每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结果和时间。
附: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申请表
二、申请司法考试从业证书要些什么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还应当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申领要求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三、请问找律师之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如何判别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正规企业呢?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否正规,取决于它是否取得执业注册。一般每年各个市的司法局会公布今年那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了注册。凡是通过的都是所谓的正规。
律师所工作的地方并不重要,主要是由司法部管着律师,律师具有执业证号,名片上也都会注明。只要是正规的律所在司法局都有备案。
具体在选择律师上,一般看该律师是否有你需要解决问题的相关经验、人品等因素,你也可以参考这个律师以前客户的意见,综合考量。
《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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