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形式的侧面/形式的罪刑法定: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法律主义:禁止习惯法、禁止行政规章
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
禁止类推解释:形式的罪刑法定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2、实质的侧面/实质的罪刑法定:明确性、适正性
明确性;
适正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禁止溯及既往: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刑事司法也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三、运用罪行法定原则的注意事项
1、刑法的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2、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这是因为,刑罚规定的越不确定,就越容易被滥用。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4、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是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来制定刑法,即刑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尊重人权主义要求,法律必须使国民产生安定感,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即国民对法律有预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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