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一审或二审终审判决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需要复印,或为申请再审,或为其他关联案件诉讼所用;另一种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比如为下次开庭作准备,复印上一次的开庭笔录。
一般在实践中,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是允许复印的,但对于第二种情况,法官或书记员往往以案件尚未审结,不能复印为由而拒绝。其实关于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有一个司法解释,其中并没有禁止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卷宗材料。
如果需要到法院打印庭审笔录的,必须要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还有开庭审理的判决文书,各复印件就可以到法院打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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