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十大罪名口诀?

513好学 2023-10-10 06:18 编辑:admin 275阅读

一、刑法分则十大罪名口诀?

《刑法分则十罪歌》

刑法罪名可真多,

我们一起说一说。

从重到轻有十类,

罪人看了直流泪。

危害国公安全罪名重,

破坏社经秩序可不轻。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后,

又来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管秩序种类多,

危害国防利益排第七。

贪污贿赂真可耻,

渎职军人岂可饶!

分则第三章之

《破坏社经秩序八罪歌》

破坏社经秩序有八类,

全部背完可真累。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后,

偷偷拿来搞走私。

妨害公企管理还不够,

又加破坏金管秩序罪。

金融诈骗不靠谱,

危害税收征管来填补。

侵犯知识产权如玩火,

扰乱市场秩序是苦果。

分则第六章之

《妨害社管秩序九罪歌》

妨害社管秩序共九类,

同学认真分分类。

扰乱公众秩序罪名多,

妨害司法罪名真啰嗦。

妨害国边文物接管理,

危公害卫破环坏境加保护。

走贩制运毒,

组强引容介卖淫,

制贩传淫秽,

一言以蔽之,

毒淫秽。

二、2020法考背诵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 #司法考试# 导语】在每一次发奋努力之后,必然有加倍的奖赏等待着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拿到证书绝对没问题。以下为“2020法考背诵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概念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所适用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二、适用范围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未成年人犯罪

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必须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否适用这一程序除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外,还必须考虑处理案件时卜掘信的年龄。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有关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具体表现为:①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②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二)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型轮案件。

(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散和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三、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第三章 刑罚(二)

3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首先,“怀孕的妇女”是以审判的时候为准的,而不是犯罪的时候,这不同于上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一个以犯罪时为准,一个以审判时为准);其次,这里“审判的时候”具体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指法院审理阶段;第三,在审判期间,即使“怀孕的妇女”实施人工流产的,也不能适用死刑;第四,在审判期如果是自然流产的,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即以起诉、审判的犯罪事实,与被依法羁押的犯罪事实是否为“ 同一拦族事实”为标准来判断自然流产的妇女是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第五,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适用缓期2年执行。

「不要混淆」

不要把“不满18周岁的人”与“怀孕的妇女”的时间前提弄混淆,前者的时间标准是“犯罪 的时候”,后者的标准则是“审判的时候”。

「重点法条」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78条。

「意思分解」

1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或者期满后的处理)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 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15年以上20年以下)。

2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首先,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的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仅仅是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罪,但为过失犯罪的,仍不能执行死刑;其次,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 失犯罪行为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再次,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在2年考验期内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之内,“重大立功”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几种法定情形。

3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考验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2年考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刑。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刑法》第41、44、47条;2002年11月4日人民法院《关 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间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死刑缓期 执行判决的生效之日,根据上述批复,即为死缓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的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是“无期”的、“终身”的,故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有期徒刑的,则存在一个刑期起算问题,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算,也就是2年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使2年期满后,未能立即作出减刑裁定而是在以后若干日甚至几个月之后才作出的,也应当从缓期2年期满之次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减刑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考试大

「不要混淆」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而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要混淆为从减刑裁定之日起计算。

2本条的刑期计算含衡宏不要与《刑法》第41条规定的管制、第44条规定的拘役、第47条规定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点相混淆,后三者的刑期起算点是一样,都是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且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谈册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 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相关法条」 2000年11月15日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意思分解」

1罚金刑执行的几种法定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当未成年人犯罪时 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3减免缴纳罚金的条件是客观方面的原因而非主观方面的原因:即行为人遭遇了不能抗拒 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由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减免以及减免的数额。可见这不同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条件。

4随时追缴没有时间限制,即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就应随 时追缴(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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