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涉及不同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或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起草”,要求司法解释起草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起草完成后,要先报研究室审核,再报主管院领导和常务副院长批准,最后才能提交审委会审议。
审委会委员在审议时会提出不少意见,起草部门还要严格按照审议意见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稿经研究室审核把关后报送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签发。
每一部司法解释均以最高法公告形式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刊登,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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