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 整理的“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祝大家备考顺利!
【篇一】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逃税罪
1.行为方式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行为主体
纳税人(5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和“扣缴义务人”(只要求数额5万元以上)。
3.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而且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
(1)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税款、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05%)。
(2)已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判断: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错误,必须补缴税款、滞纳金哗液,且已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篇二】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1.走私对象:“武器”、“弹药”
(1)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仿 真枪、管制刀 具,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仿 真枪 支经鉴定符合武器标准的,成立本罪。
(2)枪 支:包括散件。走私枪 支散件,构成犯罪的,成立走私武器罪。
(3)弹药:①包括可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扩大解释)。②如果是走私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使用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③弹头、弹壳经国家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论处。
2.罪数问题
(1)走私武器、弹药,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 支、弹药罪,因走私行为包含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故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 支、弹药罪。
(2)走私后在境内出售给他人的,构成非法买卖 枪 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明知他人利用枪 支进行犯罪,还将枪 支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成立其他犯罪的,应与走私武器、弹药罪数罪并罚。
例如,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 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稿悉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 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 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甲的行为成立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假 币罪
走私假 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走私对象:伪造的货币。
1.“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境外货币的金额需要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走私变造货币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仅限于走私出境,如果走私入境,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文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键芦乎、古人类化石。
四、走私**物品罪
1.罪过形式:故意,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目的犯)。
2.走私**物品后在境内进行贩卖或传播的,成立贩卖、传播**物品罪,数罪并罚。
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行为对象:本罪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特定对象的兜底条款,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包括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古生物化石、仿 真枪、管制刀 具、报废物质、有毒物质、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等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
2.“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属于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也构成本罪。
3.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相关问题。
(1)未经许可,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未经许可,即为禁止。
(2)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自己无证,表明未经许可,即为禁止。
(3)同时有偷逃应缴税额的,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取得许可,但是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已有许可,超量构成逃税。
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其他走私犯罪对象以外的一切物品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进行了较大修改,本罪的入罪标准在原来单纯的数额犯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种新的定罪情节,即“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因此,本罪的入罪标准包括以下两种:
(1)“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被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2)“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蚂蚁搬家形式的走私规定为犯罪行为。即多次走私行为,就算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例如,甲一年内因走私被罚款两次,又走私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也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①“一年内”应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②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既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也包括走私其他货物、物品。
③“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④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应适用对应的法定刑,而不能适用最低档法定刑。
【篇三】2020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本身具有的含义,结合语法、标点、语言顺序等方面对刑法文字含义的理解来进行解释。
例如,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妇女的构成强 *罪。按照文理解释,丈夫可以成为强 *罪的主体。
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一般的伪造行为包括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货币犯罪中同时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因此,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行为不包括变造。
【注意1】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的法条中均做相同的解释,即同一文字在不同法条中的含义范围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注意2】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解释时应当根据所列举的同类行为或对象等的性质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例如,《刑法》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其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将犯罪对象“信件”解释为个人的书信、电子邮件等信件,不包含单位之间的公文。
(3)当然解释:根据当然逻辑进行推理解释,即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但是依照形式逻辑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自然可以得出的逻辑推理解释。主要运用的是“轻”与“重”相比较的逻辑,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
【注意】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性质应当相同。
(4)历史解释: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比较解释:将外国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我国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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