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背诵司法考试讲义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如何背诵司法考试讲义,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步,你根据自己的对不同科目的感觉的难易程度(每个人对不同的科目的难易感觉都是有差异的很主观,如果用要有客观点的方法来测试自己的感觉就拿09、10、11年三套卷子中的两套或三套按科目分类来测,因为真题十分珍贵所以年份近的卷子建议留着后面做,从做题过程中把注意自己遇到的科目哪些是必须要记住法条才能答的出的,哪些在法条记不清的情况下也能按法理推得出来。)和对不同科目的法理知识的掌握情况来总结说你自己认为的记忆性科目和理解性科目。(注意法理知识不是法条知识,法理知识你听课件的时候老师一般都会在课程开头的时候介绍,比如宪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证公民权利,划分政府权利,行政法是要限制公权力,强调power和right的关系等)我个人总结的记忆性科目和理解性科目如下,可供大家参考。理解性科目包括法理学除立法法部分,法治理念,民法、刑法、行政法不包括行政诉讼法。记忆性科目包括,宪法,三国法,民法部分的知识产权法,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大部分也可以推,但是考试都考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所以强调记忆比较保险)商经法。
第二i,在区分了理解性和记忆性科目后,理解性就要认真听课程,记忆性科目就必须苦背了。我的背讲义的方法是,你把某一科目的讲义先从头到尾阅读一遍,你完全记住的认为基本是常识的就别背了,读到你不清楚的地方或者记得住但容易忘得地方你就做个标记,全部讲义读完之后,你就用大概3天左右的时间因为第一遍背会比较吃力,把做了记号的地方死背下来,连案例都背。3天背完后,你就把这个科目从头到尾默背一遍,连之前的没做记号的地方都要被出来,形成体系,拿民诉来说你要从立案到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所有程序都大致背出来,遇到背不出的再做个记号,第二次背的时候是你记忆的重中之重。第三i,因为有了第二i的基础,你每隔3个星期就要按第二步的方法从头到尾背一次,因为背了又忘是很正常的。这次的时间会约往后约短,取决于你每次死背的效果了。
最后达到的程度就是,你能在背完后三个星期内把你认为最难的科目背出百分之70左右。这样你上考场前即使有些科目考前两三天没看,你也能比较有把握拿下大部分分数。
拓展:
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保险合同的无效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1、基于民法上原因
如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
(1)超额保险。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依照民法上对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收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
1、投保人的解除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注意】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无论是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与投保人的解除权相反,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的,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对保险人的上述解除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①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其解除权,解除权消灭。
④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是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故意不告知)、第五款(过失不告知)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2)保险欺诈行为
①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是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注意:夸大损失时,保险公司无解除权,仅是对夸大部分不予赔偿而已)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财产保险合同中导致保险标的物危险增加的行为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③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人身保险合同中欠缴保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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