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审计大都是事后检查,假赔案取证很有难度,有什么好办法吗?
假案调查的起始点有诸多原因,比如赔付率远远高于市场赔付率,且大多数案件集中在某几家修理厂;有人反映相关岗位有道德风险;客户反馈赔付有疑问但始终得不到确切解释等。
如果不是因为上市或者被工商、税务、公检法查账的话,审计一般都是内部审计。根据惯例,内部审计也分为常规审计(半年一次)和专项审计两种。常规审计则只是审计数据流中所体现的问题和表面化的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因是主要对数据流进行评价,所以很难发现具体问题,更别说刻意隐瞒的假案了。所以如果是常规审计的话,对于假案问题只能主要是通过调研的方式,根据相关岗位反映的情况以及对赔付率进行市场比对,如果发现疑问,则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出进行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一般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他人举报、对数据流和业务流程体现的异常情况等,由审计部门向董事会提出审计意向,并得到批准后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是非常严肃的内部审查行为,没有充分证据和支持,想进行专项审计可以说是困难重重,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往往也会流于形式。
所以,你先弄清楚到底是哪一种审计方式,如果常规审计,那就找人谈谈话,对案件进行抽检,打打马虎过去算了。如果是专项审计,那估计没有对理赔和当地汽修市场非常熟悉的人参与,以及公司高层支持的话,几乎就不可能实现。
最后说一点,一个事故的发生和案件的处理,涉及到车主、第三者、维修厂、交警单位以及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各个环节,所以假赔案的取证不单单是查个案件那么简单,每个假赔案的后面都有一整个利益链条在驱动和支持,你说你想通过内部审计对假赔案进行取证,对于新人的你来说根本就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知道你们单位老板有啥想法,让你去干这件事。
二、五类证券犯罪是什么
这五类犯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
三、为什么审计难以发现舞弊
我个人觉得有以下原因:
1、审计人员的程序太多,报告内容繁多,导致审计人员大量的工作放在应付程序、取基本数据上。
2、审计人员手段不够,权威性不够,导致审计起来被审计单位配合不积极,推三阻四后审计人员往往以草草调查结束。
3、审计任务多,很多审计项目往往有时间限制,根本拖不起,导致难以查深查透。
4、审计人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有的审计人员缺乏责任感,怕得罪人在地方上混不开,有的抱着混日子的想法,赶紧交任务了事。有的缺乏发现问题的能力,以抄数字为最大本领。
5、其实社会对审计的职能也有所误解,对审计的期望值太高。国外的审计90%以上是绩效审计,中国的审计也在向这个方向发展。但社会有很多人认为审计应当能起到纪委、检察院的作用。这都是不现实的,两者有一定的相同点,但其实是互不可替代的。
四、刑法中的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如下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