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集中辅导考试有不合格的人员吗

513好学 2023-10-09 09:06 编辑:admin 52阅读

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集中辅导考试有不合格的人员吗

各相关监理会员单位、培训单位:

最近,相关监理公司根据监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学习的通知》精神,汇总上报了2008年前应参加而未参加铁路监理工程师复查人员名单及2012年12月31日前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第一阶段(2010-2012年)的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理人员名单,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现将审查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3年8月1日起,请各监理公司携带2008年前应参加而未参加铁路监理工程师复查本次审查合格人员的《铁路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铁路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等(原件),到监理委员会办理铁路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加盖公章等手续。审核名单公布后,审查合格人员应在2013年10月31日前参加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取得网络学习证明。在2014年1月31日前,须参加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集中辅导考试,经考试合格、评审通过后,铁路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有效三年。

2. 在2012年12月31日前,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第一阶段(2010-2012年)的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经审查合格的监理人员,在2013年10月31日前,应完成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学习,取得网络学习完成证明。在2014年1月31日前,须参加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集中辅导考试,经考试合格、评审通过后,铁路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有效期三年。

3. 2014年1月31日前未能完成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将视同自行放弃,由监理公司将其证书上交监理委员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第五条 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第八条 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九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第十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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