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取回权,含义?
房屋亇人有出租权,出租合同期或特殊情况有取回权。
二、行使取回权的条件?
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和中途停运权的性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一般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倘若买受人在实际受领标的物后被宣告破产,出卖人的取回权则不能构成,而只能以尚未付诸的买卖价金为由申报破产债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必须尚未现实地受领、实际地占有,若仅收到出卖人寄出或送出的货物提单或者载货证券,不能认定为"业已受领",即便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相反约定, 在这种情形下也是无效的。 出卖人取回权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出卖人的价款可以全额得到支付,因此,如果破产管理人向出卖人全额支付了价款,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已经没有必要。所以,本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全额支付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现实中对于取回权的行使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比如有的人认为出卖人只能在对方未收到货物之前行使取回权。但多数人认为,取回权的行使不应受此限制,只要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亦未付清货款(不管付款期限是否已到)时被宣告破产,取回权即告成立,日后破产人或破产管理人收到货物,不影响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
三、认定买卖合同取回权成立
认定买卖合同取回权成立
在商业交易领域中,买卖合同的签订对于各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然而,有时候买卖合同的履行可能面临各种困难和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取回权成立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买卖合同的取回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收回已交付的货物或支付的款项。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买卖合同的取回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要求。
合同履行存在重大违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取回权可能会成立:
- 卖方交付的货物与买方要求的规格、数量、质量、性能等存在重大差异。
- 卖方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保质期、有效期等存在重大违约。
- 卖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同时,卖方也有义务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货款。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平等地享有权利。
申请取回权的程序和期限
如果买方认为存在合同履行重大违约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取回权:
- 书面通知卖方:买方应向卖方发送书面通知,明确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 自行返还货物:买方有权自行返还卖方交付的货物,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 提起诉讼:如果卖方拒绝返还货款,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合同并返还货款。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取回权的期限一般为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期限的申请可能会被视为放弃取回权。因此,买方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取回权的效力和保障
一旦买方申请取回权的程序满足法定要求,该权利的效力将得到法律保障。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履行,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除此之外,买方还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并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卖方进行处罚,帮助买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赔偿的计算和要求
在买卖合同取回权成立的情况下,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进行经济赔偿。一般来说,经济赔偿的计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已支付的货款金额:包括买方已经支付的货款、定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 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如买方因卖方履行合同不当而遭受的利益损失、律师费用等。
- 逾期利息:如果卖方未能按时返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逾期利息。
买方在要求经济赔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律师函等,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要求的合理性。
总结
买卖合同的取回权成立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稳定。当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买方申请取回权的程序和期限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一旦成立,该权利得到法律保障。
在面对买卖合同的争议时,买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自行返还货物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买方还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并寻求法院的帮助和支持。
此外,买方在申请取回权的同时,还有权要求卖方进行经济赔偿。经济赔偿的计算一般包括已支付的货款金额、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和逾期利息。买方在要求经济赔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损失和要求的合理性。
四、取回权的法律规定?
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三项条件:①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的事实为前提。②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③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缺乏这三项条件之一的,不构成取回权。至于被请求人占有财产的依据如何,在所不论。
(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不是债的关系而是物权关系。取回权人是以物的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权利请求的。若无物的所有权(或者由所有权派生的其他物权,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作为权利基础,则不得主张取回权。
(3)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其特殊性表现为不参加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而由权利人个别行使权利。
(4)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该财产若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得请求法律保护。
五、steam怎么取回控制权?
steam取回控制权的方法是登录到Steam客户端,打开账号安全设置,选择“交易和帐号安全”,可以重新获取Steam控制权,进入重置阶段,完成相关步骤即可成功取回控制权。
六、企业破产取回权如何判决?
破产取回权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
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再考虑破产司法的实际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这种规定,仅属于一般取回权的制度,而并未涵括取回权制度的全部应有内容,尚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七、别除权与取回权的区别?
别除权和取回权二者权利产生的来源各不相同,权利清偿的顺序也各不相同。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或公司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经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那么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设有担保的特定财产将会从破产财务中分立出来单独对设定担保的债务进行偿还。
取回权是指债权人对财产管理人接受的他物权的所有物进行取回的一种权利。
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它以担保权为基础,例如,公司的某项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就设有了担保,那么在进入破产清算时,设有担保的公司财产将会先分离出来对债权人进行优先受偿。
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应视为到期债权,其财产上的别除权可以提前行使。
取回权是管理人接手管理了公司中他物权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向管理人取回所有权的财产。
八、民法典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一般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
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倘若买受人在实际受领标的物后被宣告破产,出卖人的取回权则不能构成,而只能以尚未付诸的买卖价金为由申报破产债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必须尚未现实地受领、实际地占有,若仅收到出卖人寄出或送出的货物提单或者载货证券,不能认定为"业已受领",即便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相反约定, 在这种情形下也是无效的。
九、请问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含义是什么?
一、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产法所创设的,而是由破产宣告前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效力沿袭而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不受影响,仍可优先获得清偿。破产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的破产并不影响债务人的财产上担保的效力,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应享有优先权。所谓别除权,是针对这种民事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运用的特点而起的名称。 二、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破产诉讼中的取回权。取回权也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以破产人的财产为限,将他人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中分配,是对该财产权利人的侵害。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即是依此产生的。所以,这一权利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不过是因其在破产诉讼中行使的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取回权与别除权虽然都是针对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但财产的所有者却有所不同。取回权人是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所以在破产诉讼中一般没有什么损失的风险,不像别除权,可能出现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取回出租物、被保管物、寄售物等等。 三、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抵销权。根据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抵销权原也是民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在破产诉讼中的行使又有一定的特点。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结付种类必须相同,履行劳务的债不能与履行金钱的债抵销。破产法中的抵销权则无此限制,因为在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不同种类的债权也要一律折合为贷币形式方可加以清偿,债权债务没有履行期限与给付种类的区别,所以,均可加以抵销。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债权债务成立的期间并无限制,无论何时成立的均可抵销。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仅允许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抵销,有时间上的限制,目的在于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 四、追回权 就是把企业在其他地方的财产追回~
十、一般取回权纠纷属于不良记录吗?
不属于,属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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